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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一字第11522056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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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開口契約,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契約。

三、鄉(鎮、市)公所應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模,事先與廠商簽訂之開口契約,至少應包括下列鄉(鎮、市)公所權責之類別及施作範圍:

(一)道路工程類:包括編號道路、農路(含農水路)、市區與村里道路、部落聯外道路、橋樑、交通號誌(或道安設施)、緊急照明及邊溝等附屬設施。

(二)水利及水土保持工程類:水利災害防治及緊急搶修工程開口契約、移動式抽水機運輸操作委託勞務開口契約及水利災害復建工程委託設計服務勞務開口契約等,及包括河川、區域與中小型排水、野溪、水土保持設施與水門、抽水站(或抽水機組)、防汛道路、下水道等附屬設施。

鄉(鎮、市)公所為應實際救災工作需要,得就前項所定之開口契約類別與範圍之外,再簽訂其他類別及範圍之開口契約。

四、鄉(鎮、市)公所依前點規定簽訂之開口契約,得以租賃相關車輛、機具及器材方式辦理。

五、鄉(鎮、市)公所為加速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進行,以爭取救災時效,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開口契約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六、鄉(鎮、市)公所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行,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七、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並應將依第三點簽訂之開口契約影本函送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備查。

八、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如有替代開口契約之其他可行方案,得於每年三月底前敘明理由連同替代方案函送本府,經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者,得視同已簽訂開口契約。

九、鄉(鎮、市)公所未依本注意事項簽訂開口契約辦理搶險及搶修工作時,本府得依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調減應撥補之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百分之五十。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