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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辦理婦女福利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8906001815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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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協助本縣婦女解決生活上、經濟上之困境,度過危機,預防社
    會問題產生。


貳、依據: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參、補助項目:
一、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一)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縣之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生活陷入困境,且其本人
      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之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1.夫死、失蹤、經法院判決確定須服刑六個月以上或因疾病傷害無
        固定收入,而其子女均無固定工作者。
      2.寡婦、離婚婦女、未婚媽媽及遭受家庭暴力婦女,因疾病傷害致
        無固定工作收人者。
      3.遭夫惡意遺棄、虐待或夫長期不負擔家計者。
      4.被性侵害者。
      5.未滿二十歲未婚壞孕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6.從事色情行業經強制習藝後擬轉業者。
    具前項第 1、2 、款情形者,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
      人每月應低於政府當年度所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二.五倍。具前項
      第 3、4、5、6 、款情形者,需經調查確屬實需者。
(二)補助標準: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一萬三千四百元(依內政部補助標準調整)。政
      府單位提供其地項目之生活補助低於本補助標準者,得補助其差額
      。
(三)補助期限: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案情以補助一次為限
      。
二、婦女訴訟、律師諮詢補助:
(一)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縣之婦女有遭受家庭暴力、遭夫惡意遺棄或虐待、被性侵
      害者及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者。
(二)補助標準:每人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整(依內政部補助標準調整)
      。
三、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一)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縣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挽二個月者之未婚媽媽之新生
      兒。
(二)補助標準:
   每一新生兒每月以政府上一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以補助
      三個月為限。
四、婦女心理輔導、治療補助:
(一)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縣之離婚婦女、未婚媽媽、遭受家庭暴力婦女、遭夫惡意
      遺棄、虐待者、被性侵害者。
(二)補助標準:
   每人每小時補助五百元,每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同一案情以核定
      補助一次為限。


肆、申請程序:(請按此連結此程序表格)


伍、經費來源:除雲林縣政府自行籌措外,並得申請內政部補助。


陸、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