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實掌握各項公共工程執行進度特設
置公共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各項工程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均依本作業要點實施追蹤、管制、考核及督導協調等作業。
二、本小組之任務:
(一)有關本府辦理之公共工程在執行上之協調配合、進度稽查及控管,
由計畫室及各工程主辨單位就各職責,作有效可行管考措施。
(二)針對各鄉鎮市公所接受本府及上級機關中央補助之公共工程,本府
應比照前款由主管督導之工程單位進行督導。
(三)督導之時程以計畫核定至工程完工為止,若督導需改善時其處理期
限得展延至改善完成為止。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主任
秘書兼任之;委員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局長。
(二)本府建設局局長。
(三)本府地政局局長。
(四)本府農業局局長。
(五)本府教育局局長。
(六)本府民政局局長。
(七)本縣警察局局長。
(八)本縣衛生局局長。
(九)本府財政局局長。
(十)本府計畫室主任。
(十一)本府主計室主任。
(十二)本府行政室主任。
四、本小組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視實際需要臨時召開,並得實地查
勘。查勘及督導過程中並得邀集監工、設計單位、承包商及有關業務
單位人員到席。
五、本小組開會時,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主席。
六、本小組查勘結論及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送請縣長核定後,分函有關
機關單位貫徹執行,並由該機關研考單位列案追蹤管制。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計畫室副主任或專員擔任,並置幹事若干
人兼辦相關業務。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