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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公共工程重點項目抽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採稽一字第1132005744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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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規範之品質要求,特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七項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八點等,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工程採購,其「三級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機關應分別於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及工程契約中明訂本要點為契約內容之一,設計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 均有遵守之義務。

三、本要點所稱「重點項目」如下:

(一)鋼筋檢驗。

(二)混凝土檢驗。

(三)瀝青混凝土檢驗。

(四)級配粒料檢驗。

(五)回填土方檢驗。

(六)其他經機關認定並載明於契約者。

四、會同抽驗人員:

(一)機關:承辦人員或指派具有工程實務經驗人員會同。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須會同政風人員。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政風人員亦得會同。

(二)監造單位:監工或建築師或技師。

(三)廠商:工地主任或品管人員。

五、抽驗程序及檢驗標準(如附表一)。

六、抽驗紀錄:

(一)每次抽驗均應做成紀錄及拍照存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使用統一之格式(如附表二),監造單位必須負責人員、時間之連繫及本紀錄之填報,試驗報告應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審查判定抽驗結果後檢附於附表二。

(二)廠商提出估驗或驗收時,監造單位應製作抽驗紀錄統計總表(如附表三),供機關核對完成數量,未經抽驗合格,除契約載明得以半成品計價外,原則不得計價;請款時必須附上抽驗紀錄及統計總表各乙份做為佐證文件。

七、抽驗費用:

(一)機關應要求設計單位將「抽驗費用」單獨納入工程預算總表,並於工程預算明細表詳列各檢驗項目、數量、單價及其總價,如有編列錯誤或以一式編列者,應予退回重編。

(二)契約規定以外之抽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須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八、抽驗不合格之處理:

(一)抽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可依附表一規定處置(如經扣罰允收視同合格),或由監造單位於五日內正式函文通知廠商限期完成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並副知機關及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二)抽不合格項目,監造單位應列管追蹤,並將改善前、中、後之照片及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函送機關備查。

(三)機關應負責審查抽驗不合格項目之改善情形,確認已完成改善,始得書面函復同意備查,並副知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抽驗不合格項目未完成改善前,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款。

九、抽驗程序之管控:

(一)機關應嚴格審核工程預算書之「抽驗費用」編列情形,並應視工程特性增加重點抽驗項目及數量。

(二)設計監造單位應於提交工程預算書圖時,一併提送「監造計畫」,並應就涉及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明定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以查證施工廠商之施工品質及安全。

(三)檢驗停留點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廠商辦理施工抽查或材料抽驗合格並做成紀錄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除契約另有規定或可補行抽驗者外,應敲除重作並追究廠商責任,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人員配合辦理廠商申請之檢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四)除本要點所訂定之檢驗項目外,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自主檢查之檢驗停留點。另應於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明定安全衛生檢驗停留點。

(五)廠商應確實執行上開檢驗停留點之自主檢查,並留下紀錄備查。

(六)監造單位應不定期對廠商自主檢查及安全衛生檢查之執行成效,予以抽驗並留下紀錄。

(七)公共工程實施監造簽證者,其執行計畫應涵蓋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

(八)廠不得因機關辦理抽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及費用。

(九)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所為之抽驗,不受該標的曾否通過其他抽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十)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加強查核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之廠商所承攬之工程。

十、各鄉()公所接受本府補助或委辦之公共工程應比照本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