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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審議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交通字第0952600338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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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對於雲林縣
    市區汽車客運路線(以下簡稱客運路線)申請案件之審議作業及處理
    原則,依本須知之規定。


二、客運路線開放申請經營之作業程序如次:
(一)受理「需求申請」。
(二)審議「需求申請」。
(三)核定開放路線。
(四)公告。
(五)受理「經營申請」。
(六)評選「經營申請」。
(七)核准籌備。


三、客運路線需求申請案件,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彙整後,按
    申請時間先後及案件關聯性,提送審議委員會進行「需求申請」審議
    。


四、不符客運路線營運型態之申請案件,或未提出具體申請理由及申請路
    線運輸市場供需調查分析資料者,或申請資料缺漏經通知後未於期限
    前補正者,得予駁回不作「需求申請」審議。


五、審議委員會對於需求申請案件之審議,得先舉辦專案會議,由召集委
    員指定其他委員三至五人(至少一人應為學者專家委員)組成專案小
    組,其中一人兼小組召集人,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鄉鎮公所代表
    或民意代表、相關路線之汽車客運業者代表、申請者及消費者代表等
    列席陳述意見。


六、專案小組應參酌列席單位陳述意見,及申請業者所送運輸市場供需調
    查分析資料,研提具體初審結論。專案小組無法達成共識時,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如為同數,或出席委員不足三人時,不作結
    論,併案提送審議委員會決議之。


七、由政府機關根據大眾運輸發展政策需要提出之規劃路線,審議委員會
    得不舉辦專案會議,得於召開「需求申請」審議時,通知原提案機關
    列席說明。


八、審議委員會召開「需求申請」審議,對於「需求申請」案件之決議,
    以採共識決為原則。無法達成共識時,以表決方式為之。


九、審議委員會對於無法達成共識,而以記名表決方式進行之「需求申請
    」案件,依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決之。


十、審議委員會進行「需求申請」審議為決議時,應依「雲林縣市區汽車
    客運路線開放申請經營實施要點」第五點之規定,就該建議或規劃路
    線是否合於開放業者申請經營敘明理由。


十一、經審議通過開放業者申請經營之需求申請案件,審議委員會得視需
      要酌予修正原建議或規劃路線。


十二、開放業者申請經營之路線,公告徵求有意願之業者接受評選。公告
      之路線依「起點名稱」–「行經道路名稱」–「必經停站點名稱」
      –「迄點名稱」之格式。起(迄)點以市、鎮、鄉、習慣性地名或
      轉運中心為原則。


十三、審議委員會召開「經營申請」評選會議,應通知申請業者出席簡報
      經營計畫書內容,並接受審議委員詢答。


十四、審議委員會於聽取申請業者簡報經營計畫書並接受詢答後,由出席
      委員就申請業者經營能力、營運計畫、路線及場站計畫、財務計畫
      及其他相關條件逐項評分。評分作業應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其評
      選項目及權重如附表。


十五、「經營申請」評選成績,依出席委員評定之名次累計加總後,以總
      名次成績最優者為評選成績第一名,依次類推。彙整序位若有兩家
      以上相同時,由委員再評一次決定名次,再評相同者,則抽籤決定
      之,一、二、三名各以錄取一個名額為限。


十六、「經營申請」評選結果,由本府依「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路線開放
      申請經營實施要點」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核定後,並函復所有申請者
      。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