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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及機關學校補助工程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下字第0961401134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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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程序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
    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五點訂定。


二、審查補助計畫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請補助單位除應查填補助申請表(如附表一)並附具計畫書,計
      畫書應具備事項如下: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應以量化說明)。 
      3.計畫執行方法及步驟。 
      4.計畫期程及工作進度。
      5.計畫經費明細表(如附表二範例說明)。
      6.經費來源(包括自籌經費及申請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單位提報計畫書,本府依審查標準加以評比(如附表三),
      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說明,俟審查核定後由本府通知受補助單位
      將補助計畫及經費納入預算。
(三)前款核定經費如為因應災害或重大緊急事項暨配合本府重大政策或
      建設所辦理之事項,經核定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者,得同意以代收
      代付方式先行執行。


三、本府補助經費數額應依計畫核定數額與實際發包決標數額之較低者,
    並按原定補助比率核計,其撥款方式應於工程竣工決算後,按請款資
    料文件送審表(如附表四)依序備齊相關文件報府申領。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各級政府機關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本府
    補助計畫經費,執行時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
    。如確因業務實際需要,必須檢討修正原核定計畫項目時,應於變更
    計畫前檢送修正前、後經費明細表報本府核定。


五、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各項補助計畫,原則應在
    年度內執行完畢,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應將剩餘款全額或按本府補助
    比率於年度內繳回本府。


六、本府就各補助事項之計畫,依考核表(如附表五)進行書面或實地查
    核,經審查及查核結果未依本作業程序辦理者,本府得酌減或不予補
    助當年度及以後年度之計畫經費。


七、本府辦理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之工程經衡酌委由公所執行更具績效者
    得委由公所辦理,相關規定應比照本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