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國民中小學附設幼稚園(以
下簡稱各園)九十六學年度招生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園應設置招生委員會,辦理幼童招生相關事宜。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新生,係指九十六學年度各園申請入園之幼童。
四、各園作息時間:
(一)入園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以後(各園均應安排教師照顧幼童)。
(二)教保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含週三)。但參加各園之課後留
園(課後照顧)者,於下午五時至五時三十分間放學。
五、各園九十六學年度辦理招生時間表如下:
(一)各園招生公告:各園應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三)前,將招
生公告內容報本府備查後,公開招生。
(二)申請登記日期、地點、方式: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三)至九
十六年六月八日(星期五),於上課日每日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
止,在各園(行政辦公室)受理登記,家長亦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
人辦理登記。
(三)公開抽籤時間、地點:九十六年六月九日(星期六)上午九時起,
在各園公開抽籤。
(四)公布錄取名單:於公開抽籤後,各園隨即公布錄取幼童名單,並書
面通知全部申請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五)報到日期:九十六年七月十日前,由各園自訂。
(六)註冊收費日期: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由各園
自訂。
(七)第一次招生後如尚有缺額,各校應於七月二十二日前辦理第二次入
園登記,並得持續招生。學期中仍應受理幼童入園申。
(八)各園應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前上網填報九十六學年度幼童名冊(
含新舊生,填報網址 https://ktc.ylc.edu.tw/index.aspx)。
六、登記入園資格:應設籍或居留本縣,年滿四足歲以上未滿六足歲幼童
(即九十年九月二日起 至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出生者);但身心障礙
者年滿三足歲(即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前出生者) 即可申請登記;申
請國小緩讀經核准者不受六歲之限制。
七、申請登記應檢附資料、登記費如下:
1.申請登記卡(向各園索取;須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簽章)。
2.戶口名簿正本(驗後發還)或戶籍謄本正本。
3.居留本縣外籍華僑兒童,須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驗後發還)。
4.優先入園者,檢附第九點相關證明文件。
5.登記費新台幣五十元。
八、登記限制及就讀之規定如下:
(一)每一幼兒登記以一園為限,須個別辦理,登記二園以上者取消其抽
籤及入園資格;已錄取者撤銷其資格由備取者遞補。
(二)各園不得劃分學區,均應開放本縣幼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亦不得
採用測驗、口試或其他甄選方式,作為幼童入園之依據,或藉以限
制或拒絕登記。
九、優先入園資格、審核及有關事項:
(一)為照顧弱勢族群,凡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應
予優先入園,並依下列各款先後訂其優先順位:
1.身心障礙幼童(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發
展遲緩幼童(發展遲緩評估報告、聯合評估中出具之診斷證明正
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相關證明文
件)、原住民族幼童(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低收入
戶幼童(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家庭幼童(中低收入家庭幼
童身分證明)書。
2.父或母為身心障礙者之子女(父或母身障手冊正本及影本,正本
驗後發還)、新移民子女(父、母現或曾為外籍人士-戶口名簿
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學校教職員工子女。
(二)優先入園幼童不必另參加抽籤。但優先入園幼童登記人數已超過核
定招生人數時,除依第一款優先順位錄取及第三款規定控留名額外
,自額滿所在款次中抽籤錄取之。
(三)為落實身心障礙幼童安置轉銜工作及兼顧身心障礙幼童就學權益,
各園每班應控留普通幼童名額三名,至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止無身
心障礙幼童申請入學時,始得開放申請入園。
(四)各園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輕度者減招一名,中度或重度者,
得減招二制三名幼童。
十、登記人數在核定招收名額以內時,一律錄取。
十一、除符合資格應予優先入園者外,以滿五足歲者(即九十年九月二日
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止出生者)優先錄取。
十二、各園登記人數超過招收名額時,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抽籤
入園,並得視其實際狀況,抽出備取者若干人。
十三、各園對申請入園幼兒之資格,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審核並造冊
,於抽籤當日將登記入園幼兒名冊公布於抽籤場所。
十四、入園登記卡,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申請登記卡、籤卡、抽籤名
冊、錄取名冊應存園一年備查。
十五、各園每班招生之名額,應確實遵照「幼稚教育法」之規定辦理,不
得超額錄取。
十六、各園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核定班級數、招生名額、作息時間、申
請登記日期、地點、方式、登記資格、優先入園資格、應繳證件、
抽籤日期地點、報到及註冊日期、缺額遞補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項。
十七、各項經費動支應專款專用,並納入幼稚園收支帳目,以備查核。
十八、本府將視各校本學年度招生情形,作為規劃下學年度增減班之依據
。
十九、本注意事項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