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符合社會公平,避免尚未依都市計畫書規定辦竣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整體
開發地區,因地區窳漏、街道狹窄,而妨害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
進而影響都市整體發展,維護都市計畫之完整性,降低該整體開發成本及阻
力,並兼顧原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尚未依都市計畫書規定辦竣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整體開發地區內土地,申請
核發建築執照,其建築基地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須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二)建築基地所屬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
(三)建築基地具有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細部計畫內容,已可確定建築法第31
條規定應載明事項者。
(四)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合於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
巷道者,其中計畫道路、廣場應興建完成,且計畫道路之興建長度應符合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三、依本要點核發之建築執照,該建築基地准予依原有合法建築物立體增建,且增
建後全部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率。
前項准予立體增建部分不得超過原合法建築物最大投影面積,且增建部分最大
投影面積與建築基地面積比不得超過法定建蔽率。
申請人應與本府簽立協議書,切結該增建部分於政府或民間辦理整體開發時,
如有妨礙整體開發作業,應配合自動拆遷,且不予補償、不列入開發成本。
申請人與本府簽立之協議書應經法院公證,公證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依本要點申請核發建築執照除應依建築法規定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外,並應檢
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都市計畫圖標示申請基地之位置。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須由申請人切結與正本相符)或合法房屋證明文
件。
(三)申請人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其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
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含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築物謄本、基地位
置圖、建築物配置示意圖、建築物平面示意圖、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五)依協議書主要內容於地政事務所辦理之註記登記相關證明文件,註記登記
內容為「本建物增建部分,於整體開發時應無條件配合拆除」。
申請人未備齊相關文件,本府不予核准,所檢附之書圖文件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