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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尚未依都市計畫規定辦竣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增建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城都字第0992700658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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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符合社會公平,避免尚未依都市計畫書規定辦竣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整體
  開發地區,因地區窳漏、街道狹窄,而妨害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
  進而影響都市整體發展,維護都市計畫之完整性,降低該整體開發成本及阻
  力,並兼顧原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尚未依都市計畫書規定辦竣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整體開發地區內土地,申請
  核發建築執照,其建築基地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須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二)建築基地所屬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 
 (三)建築基地具有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細部計畫內容,已可確定建築法第31
    條規定應載明事項者。 
 (四)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合於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
    巷道者,其中計畫道路、廣場應興建完成,且計畫道路之興建長度應符合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三、依本要點核發之建築執照,該建築基地准予依原有合法建築物立體增建,且增
  建後全部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率。 
  前項准予立體增建部分不得超過原合法建築物最大投影面積,且增建部分最大
  投影面積與建築基地面積比不得超過法定建蔽率。 
  申請人應與本府簽立協議書,切結該增建部分於政府或民間辦理整體開發時,
  如有妨礙整體開發作業,應配合自動拆遷,且不予補償、不列入開發成本。 
  申請人與本府簽立之協議書應經法院公證,公證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依本要點申請核發建築執照除應依建築法規定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外,並應檢
  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都市計畫圖標示申請基地之位置。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須由申請人切結與正本相符)或合法房屋證明文
    件。 
 (三)申請人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其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
    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含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築物謄本、基地位
    置圖、建築物配置示意圖、建築物平面示意圖、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五)依協議書主要內容於地政事務所辦理之註記登記相關證明文件,註記登記
    內容為「本建物增建部分,於整體開發時應無條件配合拆除」。 

    申請人未備齊相關文件,本府不予核准,所檢附之書圖文件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