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工友員額管理,更能契合當前促進就業政策及機關學校用人
需求,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至一百年鬆綁員額管制促進就業計畫」;自
即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
駛)員額管制適度調整,特訂定本執行措施。
二、工友員額設置基準:
(一)行政機關
1、普通工友:
(1)職員在二十人以下者,得配置工友二人。
(2)職員在二十一人至六十人者,每二十人得配置工友一人。
(3)職員在六十一人至一六○人者,每二十五人得配置工友一
人。
(4)職員在一六一人以上者,每三十人得配置工友一人。
(5)前(1)至(4)基準,採分段計算,餘數不予列計。
2、技術工友員額之配置以本措施公佈日為基準,不另增加員額。
(二)各級公立學校
1、普通工友:
依學生人數配置(高級中等學校依日校學生人數),學生人數一
百五十人以下者,配置工友一人,學生人數四百人以下者,配置
工友二人,超過四百人時,每滿六百人增置工友一人,但最多置
十一人。
2、技術工友員額之配置以本措施公佈日為基準,不另增加員額。
三、本府所屬機關工友(技工、駕駛)員額管制調整執行措施:
(一)各用人機關、學校工友現員數(依中華民國九十八至一百年鬆綁員額
管制促進就業計畫肆、六規定進用約僱人員數併入計算)低於本措施
二之工友員額設置基準規定得配置人數三分之二(人數計算遇小數點
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之當年度預算員額內非超額出缺,經
檢討工作性質難以採行外包等替代措施,且經公告徵才確無適當現職
工友可資轉化或移撥者,得由各用人機關、學校(其業務權責單位為
教育處)審酌業務需要,專案函報本府行政處簽請縣長核定後,辦理
新僱或依雲林縣政府有關中華民國九十八至一百年鬆綁員額管制促進
就業計畫執行措施辦理。
(二)其餘非超額工友缺額之進用,仍應依現行規定(雲林縣政府有關中華
民國九十八至一百年鬆綁員額管制促進就業計畫執行措施),由現職
工友轉化、移撥或改以約僱人員進用。但如確因業務特殊需要或有其
他重大特殊情況經縣長核准者,得由非超額機關或學校移撥。
(三)以上所列特殊需要或重大特殊情況者,本府得依下列移撥順序,就該
所屬機關學校工友、技工檢討實施移撥順序:
1、具備新機關學校業務所需特殊專長者。
2、因機關學校編制緊縮、單位裁併、撤銷或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
工作可供安置者。
3、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者。
(四)超額工友部分,仍應列管出缺不補,並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核時減列。
四、以上員額配置以九十八年度各機關學校編列之預算員額為基準,出缺始得
進用。
五、用人機關學校新僱工友缺額之遴補,應依工友管理規定辦理,並本公開、
公平原則,將徵才訊息公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事求人網站並函詢本縣超
額機關學校及組成遴選委員會公開甄審。
六、非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缺額擬新僱工友情形表(
如附件(1))。
七、查詢超額工友之機關、學校資料請逕至本府行政處--公佈欄—公務公告下
載;另超額工友人員名單之訂定由各用人機關學校依規定逕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