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雲林縣農業永續發展,因應工業開發之影響,調整農業產
業結構,增進農民生活福利,特設置「雲林縣農業發展安定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
單位預算,以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補助(捐贈)收入。
四、企業、機關團體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之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農業結構調整暨安全農業推廣及發展。
二、農業環境監測及動植物疾病防治。
三、生態資源環境維護及農業多元化發展。
四、發展節能減碳、能資源再生及綠色生質能源作物。
五、投資農業產業發展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
之重要事業或計畫。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設雲林縣農業發展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府遴聘
(派)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
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安全農業政策,得設立評估諮詢小組,延
聘學者、專家協助計畫審核。
委員及諮詢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出席費、審查費。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之年度預算、決算。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會議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
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或另聘顧
問、專業人員研提意見供本會參考。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辦理本會秘
書業務及決議事項之執行;得置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
本會事務。
本會業務所需之工作人員,就本府相關單位派兼任之,並得進用
約聘僱人員。
第九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
第十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