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主管機關:在縣為雲林縣政
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第三條 市場零售物品攤(舖)位分類如下:
一、農產品類:青果、蔬菜、花卉、水產、禽畜及其加工品。
二、百貨類:服飾、五金製品、玩具、裝飾品、鐘錶、資訊電器、
日用百貨及貴金屬等用品。
三、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四、其他類:凡不歸屬以上三類之日常用品或經設立市場主管機關
核准進入市場營業之物品或相容營業項目皆屬此類,如藥品、
美容美髮、刻印、政府發行之彩券、修改衣服等。
市場得按前項物品分類分區劃定攤(舖)位,編列號數及裝訂牌號。
但應保留百分之二攤(舖)位優先供身心障礙者申請使用。
第四條 市場界址範圍內面向市街之店舖,不受分類分區營運之限制。但不
得經營青果、蔬菜、禽畜或水產之物品。
第五條 市場攤(舖)位使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及
營業種類。如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主
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添置。
前項添置之設備契約終了時,應即回復原狀,違者由主管機關以使
用人之費用代為拆除。如有毀損原設備情事,使用人及連帶保證人復連
帶賠償責任。但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第六條 市場攤(舖)位使用人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攤(舖)位依商業登記法令需辦理登記者,應辦妥登記後始得營
業。
二、營業不得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
三、攤(舖)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高於地面五十公分以
上,並不得超越規定界線或占用通道。
四、飲食攤(舖)位應使用無煙臭之燃料。
五、非飲食攤位禁止在攤(舖)位內生火營炊。
六、不得將攤(舖)位改供其他用途或兼作住家使用。
七、公休日嚴禁營業使用,並全面澈底清潔消毒。
八、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及其他妨害衛生、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
行為。
第七條 市場攤位攤招及其他營業設備,不得有妨礙市場整體觀瞻與通道之
行為。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