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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共工程土方交換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水管字第1002901000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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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雲林縣轄內營建工程土石方供需平衡、節省公帑、減少環境破壞、處理
  場所需求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永續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縣各級政府(含鄉鎮公所)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以下簡稱工程主辦機關)於編
  擬新興公共工程計畫時,應提出剩餘土石方處理先期規劃構想及經費概估,工
  程規劃設計時,應責成規劃設計單位力求挖填土石方之平衡。

三、公共工程於規劃設計時如有剩餘土石方,或需借土數量達5,000立方公尺(含)以
  上者,工程主辦機關應至內政部營建署土方交換網站(網址位於           
  http://140.96.175.34/exchange/)辦理土石方供需資訊申報。
  工程主辦機關上網申報後,應至網站自行訂定撮合查詢條件,設定查詢對象為
  當年度雲林縣可供交換之對象(即為適合交換對象),將查詢結果列印提送本府
  土方交換工作小組,並由土方交換工作小組協助工程主辦機關與適合交換對象
  進行土方交換撮合協商,土方交換對象列表與土方交換協商結果應副知本府水
  利處。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相關工程招標及工程契約文件中訂定甲方必要時得指定借土
  區或合法收容場所,並於不重複計價原則下,予以扣抵借土或土方處理相關單
  價項目,乙方不得拒絕之條文。
  供需雙方工程經協商同意土方交換並辦理工程發包施作,應至營建署剩餘土方
  二階段流向申報勾稽系統申報(綱址http://140.96.175.34/spoil).  供土方工
  程應核發流向證明文件,並要求承包廠商提供收容處理場所「遠端監控設備紀
  錄」光碟備查,供需雙方工程主辦機關並應於每月上網查核。
  本府各項供需工程於規劃設計申報土方交換至工程發包招標作業三個月前為止
  (視為工程交換等待期),應接受其他供需工程撮合交換,逾期得逕行退出土方交
  換並辦理發包作業。
  工程主辦機關依據協調結果辦理工程發包後,因故無法依據協調結果辦理土方
  交換,應將變更之內容副知土方交換工作小組及本府水利處。

四、每年由本府水利處彙整後向本府土方交換工作小組,及內政部剩餘土石方督導
  考核委員報雲林縣交換成果,土方交換數量達2萬立方公尺以上,提案對工程主
  辦機關之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督導人員嘉獎一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達土方交換申報下限(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而未申報之土方交換工程主辦機
  關,提案對其工程主辦人員申誡二次、督導人員申誡一次、協辦人員申誡一
  次。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