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公益寺廟認證及獎勵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寺廟,為取得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寺廟登記證者。
三、本要點所稱公益寺廟認證及獎勵應隨時受理並不定期辦理。
四、公益寺廟之認證,由本府民政處邀集社會處、文化處、計畫處、環保局等相關
單位組成認證小組為之。
五、前項認證小組成員不得少於五人。
六、認證小組成員於查核、認證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行迴避;其有具體事實足認查核認證有偏頗之虞者,亦同。
七、公益寺廟認證項目及配分權重如下:
(一)寺廟行政管理。(30分)
(二)推動寺廟公益。(35分)
(三)節能減碳,綠色環保。(20分)
(四)宗教觀光與行銷。(10分)
(五)創意服務。(5分)
八、查核、認證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金質獎:九十分以上者。
(二)銀質獎: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未列等:七十九分以下者。
前項查核、認證結果獲獎者,應通知受查核、認證之寺廟並公告之。
九、認證結果列為金質獎、銀質獎之寺廟,發給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
之。
寺廟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因而認證獲獎者,本府得撤銷其認證等
第,限期追繳其所領取之獎勵且公告之。
未列等之寺廟,若依認證結果之改善項目切實改善,得再提出申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