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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一字第1113115800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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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公務人員協會會務發展,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補助對象:經本府許可立案之「雲林縣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縣公務人員協會)。

三、補助經費標準: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限。

四、補助範圍及項目:本縣公務人員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活動時,以補助其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及印刷費為限。

五、經費使用限制:

(一)各項會議、講習或訓練,以在縣轄內機關、場所辦理為原則。

(二)不予補助項目:

1、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僱工工資。

2、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3、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活動。

4、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時,上半年活動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下半年活動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提報擬申請補助辦理活動之計畫,送本府審核,逾期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形者,應詳敘理由,送請本府專案審核。提報計畫內容應包括年度經費補助需求表及計畫報告表(如附件1、附件2),並應檢附三年內未違反勞工相關法規切結書(如附件3)、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如附件4)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5)。拒絕為上開切結或揭露者,本府不予受理。

(二)前款切結或揭露如有不實,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本府將追繳已核給之補助經費,並列為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以同一案件(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申請補助之計畫報告表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負責人、辦理地點、實施日期、參加人數、實施情形、預估經費、經費概算及他機關補(捐)助費等。

(五)申請補助經費應於十二月一日前提出申請,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計畫內容並於十二月底前完成核銷手續,逾期不受理申請。

七、作業程序及審查標準:

(一)本府依年度補助公務人員協會預算額度內及補助原則,於收到本縣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表後,依下列審查標準予以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函復。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與預算編列項目符合。

2、活動辦理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是否符合。

4、計畫內容(含執行方式、經費規劃使用、活動地點等)是否合理、可行。

5、申請單位以前計畫執行情形。

(二)年度補助公務人員協會預算如已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業務。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補助經費請撥:經本府審查同意後,本縣公務人員協會應製作領據函送本府核撥經費。

(二)補助經費核銷:

1、本縣公務人員協會應於計畫活動結束二週內檢送本府原核准函、成果報告表(如附件6)、活動相片、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件7)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如附件8)等函送本府核銷。

2、經費支用報告表內,向本府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原始支出憑證須檢附正本,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3、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4、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本縣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出席人員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文件,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自行保存五年,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縣公務人員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或未依計畫執行,除追繳補助費外,本府得依情節輕重,一至五年內將其列為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本縣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關規定辦理。

(三)實際執行經費總金額未達原申請經費預算總金額,將依實際執行額度核撥補助經費。預撥補助費者,計畫執行後如有剩餘經費,應繳還補助機關。

(四)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本縣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執行情形,並得予以考核補助經費執行效益。(如附件9)

十、公開程序:本府對公務人員協會之補助,定期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公開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