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國民中小學附設幼稚園(以下簡稱各
園)一百學年招生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園應設置招生委員會,辦理幼童招生相關事宜。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新生,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得申請就讀幼稚園之幼童。
四、各園作息時間如下:
(一)入園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以後(各園均應安排教師照顧幼童)。
(二)教保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含週三)。參加各園之課後留園(課後
照顧)者,教保時間原則上為下午四時至五時三十分間,另可依各園情況
延長教保時間。
五、各園一百學年度辦理招生時間表如下:
(一)各園招生公告:各園應於一百年五月二日(星期一)至一百年五月十日
(星期二)前,將招生公告內容報本府備查後,公開招生。
(二)申請登記日期、地點、方式:一百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三)至一百年五月
二十日(星期五),於上課日每日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止,在各園(指定
地點)受理登記,家長亦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登記。
(三)公開抽籤時間、地點: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六)上午十時起,在各
園公開抽籤。
(四)公布錄取名單:於公開抽籤後,各園隨即公布錄取幼童名單,並書面通知
全部申請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五)報到日期:一百年七月八日前,各園視作業需要得自行調整。
(六)註冊日期:一百年九月九日前,各園視作業需要得自行調整。
(七)第一次招生後如尚有缺額,各校應於六月二十日前辦理第二次入園登記,
並應持續招生。
(八)各園應於一百年九月十五日前將各園錄取入園幼童名冊登錄全國幼生管理
系統。
六、申請登記資格:應設籍或居留本縣,年滿四足歲至入國小學齡前之幼童(即九
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出生者)、身心障礙幼童年滿三足歲
(即九十七年九月一日前出生者)、適齡國小兒童經本府核准延緩入學者。
申請登記入本縣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得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委託人檢
具第七點文件辦理之。
七、入園申請登記應檢附資料、登記費如下:
(一)申請登記卡(由幼稚園提供;申請登記入園時須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簽名
蓋章始得受理)。
(二)戶口名簿正本(驗後發還)或戶籍謄本正本。
(三)居留本縣外籍華僑兒童,須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驗後發還)。
(四)優先入園者,檢附第九點相關證明文件。
(五)登記費新台幣五十元整。
八、登記限制及錄取規定如下:
(一)每位幼兒申請登記入園以一園為限,登記二園(含)以上者取消其抽籤及入
園資格;已錄取者撤銷其資格由備取者遞補。
(二)各園不得劃分學區及採用測驗、口試或其他甄選方式,作為藉以錄取或限
制、拒絕登記入園之依據。
九、優先申入園資格、審核及有關事項:
(一)為照顧弱勢族群,凡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應予優先
入園,並依下列各款先後訂其優先順位:
1.身心障礙幼童(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發展遲緩
幼童(發展遲緩評估報告、聯合評估中出具之診斷證明正本及影本,正
本驗後發還)、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特殊境遇家庭核定文件)、原住民
族幼兒(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低收入戶幼童(低收入戶證
明)、中低收入家庭幼童(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書)。
2.父或母為身心障礙者之子女(父或母身障手冊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
還)、新移民子女(父、母現或曾為外籍人士-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
本正本)、學校教職員工子女。
(二)優先入園幼童不必另參加抽籤。但優先入園幼童登記人數已超過核定招
生人數時,除依第一款優先順位錄取及第三款規定控留名額外,自額滿
所在款次中抽籤錄取之。
(三)為落實身心障礙幼童安置轉銜工作及兼顧身心障礙幼童就學權益,各園應
控留普通幼童名額三名,至一百年七月三十日止無身心障礙幼童申請入學
時,始得開放申請入園。
(四)各園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輕度者減招一名,中度或重度者,得減招
二名幼童。
十、各園於一百年五月二十日截止登記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入園幼童人數未超出招收名額,一律免抽籤錄取。
(二)申請入園幼童人數超出招收名額,除符合第九點資格應予優先入園者外,
以滿五足歲者(即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止出生者)優
先錄取。
十一、各園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抽籤入園,及抽出備取者若干人。
十二、各園對申請入園幼兒之資格,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審核並造冊,於抽籤
當日將登記入園幼兒名冊公布於抽籤場所。
十三、入園登記卡,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申請登記卡、籤卡、抽籤名冊、錄取
名冊應存園一年備查。
十四、各園每班招收之名額,應確實遵照「幼稚教育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不得超
額錄取。
十五、各園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核定班級數、招生名額、作息時間、申請登記
期、地點、方式、登記資格、優先入園資格、應繳證件、抽籤日期地點、報
到及註冊日期、缺額遞補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項。
十六、各項經費動支應專款專用,並納入幼稚園收支帳目,以備查核。
十七、本府將視各校本學年度招生情形,作為規劃下學年度增減班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