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及減少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基準違反次數之計算,係指同一行為人,違反本法同一條項(款)之行為經作成裁罰處分,自該處分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一年內再違反同一條項(款)之行為,經處分次數之總和。
四、案件情節特殊,有加重或減輕之必要者,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