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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0: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好人好事代表表揚評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二字第1035624655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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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弘揚倫理道德、端正社會風氣;鼓勵國人發揚
  互助美德,長期行善,共建溫馨祥和社會,辦理好人好事代表表揚,特訂定本
  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內,品德端正,無不良素行紀錄,長期行善,所行善事是利他而非
  利己;係自願性質,而非工作責任及工作範圍內應為之事;有具體優良事蹟,
  能夠發揚傳統美德、樹立典範,足資接受表揚者,均得為好人好事代表之對
  象。

三、推薦機關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四、遴選標準如下:
 (一)愛國愛鄉、犧牲奉獻:對團結全民意志、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實者。
 (二)見義勇為、捨己救人:對維護社會正義、發揚互助德行有示範作用者。
 (三)孝親尊長、慈幼睦鄰:對弘揚倫理道德、推動文化建設有顯著事蹟者。
 (四)熱心公益、樂善好施:對支援基層建設、造福地方民眾有重大貢獻者。
 (五)守法守紀、勤勞節儉:對實踐社會革新、端正社會風氣有優異表現者。
 (六)盡忠職守、便民利民:對革新政治風氣、發揚服務美德有啟導作用者。

五、推薦程序如下:
 (一)鄉、鎮、市好人好事代表之產生,應由各村里辦公處,當地機關學校團體
    負責推薦候選人(以戶籍在各鄉、鎮、市者為限),每村里以一人為限,
    並不得重複。
 (二)各鄉、鎮、市公所為選拔單位應邀請轄區內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共同組
    成評審委員會,就各單位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標準公正、客觀評審
    之,並推薦一人參加縣級模範好人好事代表之評選,惟其人口總數超過十
    萬人者,得增選一人。
 (三)由各鄉鎮市公所先行查核推薦資料是否完備屬實,並由鄉鎮市公所核章後
    函送本府。

六、表揚方式如下:
    (一)經公所推薦之好人好事代表由本府公開頒獎表揚。
    (二)另本府組成遴選小組,由公所推薦之好人好事代表中選拔出2名接受全國
     性表揚。

七、注意事項如下:
 (一)推薦時請深入基層,力求普及廣泛推薦,發掘真正長期行善事蹟優良之好
    人好事代表。
 (二)請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人應先作素行調查,受推薦人如有不良紀錄者,請
    勿推薦;並請注意受推薦人之鄰里風評及道德形象,足以為社會之表率。
 (三)曾接受全國表揚大會表揚者,請勿再推薦;曾受推薦未獲當選全國好人好
    事代表者,須間隔一年以上,且有持續行善事蹟始可再行推薦。借用他人
    事蹟、經查證屬實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推薦資格。
 (四)請各推薦單位請將受推薦人之原始證件(推薦表一式5份、受推薦人自傳乙
    篇及佐證資料乙份)彙整後於推薦期限內寄送至本會,受推薦人表件不全
    或未簽附素行資料查核具結書者恕不受理。
 (五)曾接受全國表揚大會表揚者,因涉案被檢察官起訴確定者,得由主辦單位
    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討論決定是否予以除名。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