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
(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三)交通部觀光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觀賓字第一○○○○○二五八
七一號函「交通部觀光局防止違建提供民宿及旅館使用處理原則」
二、本計畫執行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
三、本計畫執行對象為雲林縣合法、未合法民宿及旅館。
四、本計畫所稱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
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
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五、稽查原則:
(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對於非法民宿及旅館稽查原則,除採定期稽查原
則外,若有重大違規案件或人民檢舉案件,以優先處理為原則,稽查
結果如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規
定,由各權責單位依法查處。
(二)為維護旅客權益,對所轄已合法登記之民宿及旅館,如有以違建供其
擴大經營範圍情事,加強取締並依法查處。另為輔導非法民宿及旅館
合法化,如確實無可能輔導合法者,除輔導其轉業及依法查處外;如
嚴重影響公共安全者,則採取較積極之強制處理方式。
六、處理原則
(一)旅館
1、防止合法旅館以違建作為營業使用之處理原則
(1)合法旅館供營業使用之部分建築物屬違建者,其違建部分屬
程序問題,經補正後有輔導合法化可能者建檔列管,並輔導
旅館業辦理建築物合法登記,以利申辦旅館業變更登記。
(2)合法旅館供營業使用之部分建築物屬違建者,其違建部分有
影響消費者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之虞,除增加稽查頻率,並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裁處;其違建
部分,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除依上述
規定辦理外,其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ㄧ部
或全部。
(3)合法旅館供營業使用之部分建築物屬違建,因有影響公共安
全之虞,經主管機關定期停止其營業之ㄧ部或全部,且以書
面限定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得參酌「行政執行法」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間接強制之方法執行之;經間接強
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
達成執行目的時,主管機關得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斷絕營業所之水電或其他能源,惟應
選擇對義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2、防止未合法旅館以違建作為營業使用之處理原則
(1)未合法旅館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一部或全部屬違建者,
其違建部分屬程序問題,經補正後有輔導合法化可能者,主
管機關應辦理稽查、建檔列管,並輔導業者辦理建築物合法
登記,以利申辦旅館業登記。
(2)未合法旅館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一部或全部屬違建,有
影響消費者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之虞,或經建築主管機關認
定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除增加稽查頻率,應依
「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裁處罰鍰,並禁
止其營業。
(3)未合法旅館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一部或全部屬違建,因
有影響消費者權益、市場交易秩序或公共安全之虞,經主管
機關禁止其營業,且以書面限定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
得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間接強制
之方法執行之;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
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主管機關得參酌
「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斷絕營業所
之水電或其他能源,惟應選擇對義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
之。
(二)民宿
1、防止合法民宿以違建供營業使用之處理原則
(1)合法民宿供營業使用之部分建築物屬違建者,其違建部分屬
程序問題,經補正後有輔導合法化可能者,主管機關應儘速
辦理稽查、建檔列管,並輔導經營者辦理建築物合法登記,
以利申辦民宿變更登記。
(2)合法民宿供營業使用之部分建築物屬違建者,其違建部分有
影響消費者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之虞,主管機關除增加稽查
頻率,並應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裁
處;其違建部分,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共安全之
虞,主管機關除依上述規定辦理外,其違規情節重大者,得
定期停止其營業之ㄧ部或全部。
(3)合法民宿供營業使用之部分建築物屬違建,因有影響公共安
全之虞,經主管機關定期停止其營業之ㄧ部或全部,且以書
面限定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得參酌「行政執行法」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間接強制之方法執行之;經間接強
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
達成執行目的時,主管機關得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斷絕營業所之水電或其他能源,惟應
選擇對義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2、防止未合法民宿以違建作為營業使用之處理原則
(1)未合法民宿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一部或全部屬違建者,
其違建部分屬程序問題,經補正後有輔導合法化可能者,主
管機關應辦理稽查、建檔列管,並輔導經營者辦理建築物合
法登記,以利申辦民宿登記。
(2)未合法民宿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一部或全部屬違建,有
影響消費者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之虞,或經建築主管機關認
定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除增加稽查密度,應依
「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裁處罰鍰,並禁
止其經營。
(3)未合法民宿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一部或全部屬違建,因
有影響消費者權益、市場交易秩序或公共安全之虞,經主管
機關禁止其經營,且以書面限定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
得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間接強制
之方法執行之;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
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主管機關得參酌
「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斷絕營業所
之水電或其他能源,惟應選擇對義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
之。
七、(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