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整體水污染事件應變及管理制度,於水污染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得透過各種預防及傳訊工具,將污染災害現場狀況迅速控制,並協調相關
機關及污染者,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以減少地面水體之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二、因風災、水災及地震等災害影響,導致重大廢(污)水處理設施毀損、地上儲油
槽滲漏、管線破裂或人為操作疏失、惡意偷排、偷倒廢(污)水、油品等行為,
造成河川、灌溉排水渠道、湖泊、水庫及地下水或飲用水源等之重大水污染事
件時,各級主管機關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三、為處理水污染事件,設置雲林縣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處理小組(以下簡稱處理
小組),由縣長擔任指揮官(召集人)、由副縣長及本府秘書長擔任副指揮官(副
召集人)、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擔任執行秘書,其各級主管
機關單位成員如下:環保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臺灣雲
林農田水利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處、經濟部水
利署第四、五河川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農業處、本府行政處(法制
科)、本府水利處、本府新聞處、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雲林縣警察局、雲林
縣消防局、雲林縣衛生局、經濟部工業局雲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
業局斗六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服務中心、雲林縣各
鄉(鎮、市)公所等單位成員進駐,並依事件類型進行應變處理。
處理小組成員機關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一。
處理小組成員機關權責分工表如附件二。
四、預防管理工作規定如下:
(一)事業位於下列水污染危害敏感區域內,應專案列管並定期稽查,並確實依水
污法相關規定採取各項預防管理措施: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及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2.農業灌溉渠道引用水取水口上游。
3.漁業養殖引用水源上游。
(二)平時應預先備妥應變器材及人力,確實掌握應變能量及辦理水污染事件緊急
應變講習或演練,以因應處理突發的水污染緊急應變事件。
(三)受理事業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文件)證時,應依各業別特性及
水污法相關規定,審理緊急應變方法及防溢堤等相關設施並查核證明文件。
(四)平時應確實掌握民間應變能量,必要時,得請求民間協力機構提供應變器材
及機具。
(五)各相關機關應建立通報專責人員、上班及非上班緊急聯繫電話等資料,並送
請環保局彙整後分送各相關機關;專責人員及聯繫電話如有異動,應隨時陳
報更新。
五、應變層級:
環保局接獲通報, 判定為水污染事件後, 經縣長核可, 由環保局成立「雲
林縣緊急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中心所處理為第一級污染, 第二
級及第三級污染通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並啓動中區水污
染事件聯防體系緊急應變小組。水污染分級條件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第一級:由本府主政協調相關機關應變處理,污染條件如下: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染,受影響供
水量未達每日五萬噸。
2.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未達十公里。
3.河川污染水體長度未達五公里。
4.漏油未達五十公噸污染承受水體。
5.養殖區污染面積未達二公頃。
6.預估處理時間未達七日。
(二)第二級:初期由本府掌握污染情況,儘速執行攔阻、除污等應變程
序,若污染層級或範圍超過既有應變能量,則通報聯防體系緊急應變
民間機構協力處理計畫主辦機關啓動中區聯防體系緊急應變小組,協
調相關機關應變處理,污染條件如下: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 染,受影響供
水量每日五萬噸以上。
2.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十公里以上,未達五十公里。
3.河川污染長度五公里以上,未達十五公里。
4.漏油五十公噸以上,未達七百公噸,污染承受水體。
5.養殖區污染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
6.預估處理時間為七日以上,未達十四日。
(三)第三級:依災害防救體系,由環保署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陳
報行政院,成立跨部會應變小組,協調各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採
取必要之應變處理措施。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 染,超
過區域聯防體系應變能力。
2.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五十公里以上。
3.河川污染長度十五公里以上,污染範圍跨轄區者。
4.漏油七百公噸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5.養殖區污染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污染程度超過區域聯防體系 因應能
力。
6.預估處理時間須十四日以上。
六、應變作業流程(如附件三),規定如下:
(一)應變處理小組之運作方式,初期污染案件發生時,環保局應立即派員 前往現
場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及污染地點鄉(鎮、市)公所(工業區由工業區服務
中心負責)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污染層級或範圍超過環保局既有應變能
量,則應立即協調民間機構支援,且通知環保署啟動環保署聯防機制,由其
他縣市環保局依規定,提供發生地環保局所需之應變器材或機關人力,並前
往協助;若發現有明確污染行為人,除得命其立即採取應變清除作業,或依
地方應變作業進行動員救災,並同時通報環保署,防止污染擴大。
(二)污染事件經環保局或其他相關機關研判,依環保署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及聯
防體系作業要點規定其應變層級為第二級以上或影響範圍跨直轄市、縣
(市),污染有持續擴大之虞者,除啟動應變處理小組作業外,並得聯絡民間
機構協助處理,提供應變器材及機具,待污染清除後由環保局或污染行為人
購買相同或經同意以同等級之耗材歸還。
(三)若污染事件經研判係屬輕微污染事件時,即由污染所轄管理單位自行處理。
七、污染查核及處分、善後復育及求償:
(一)查獲污染源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對污染行為人裁處行政罰或移送法辦,並
落實執行環境善後復育及求償。
(二)未能確定污染源時,需擬定污染查核作業,依相關地緣關係之事業沿線追
查,鎖定可疑之污染源,進行廢水、貯槽油油品、溶劑等採樣檢測,與受污
染水體之樣品進行比對。
(三)要求肇事污染者限期內提出後續清除處理計畫書,可請學術單位、民間組織
協助提供諮詢建議。
(四)就影響環境水體之損失或造成傷害,由相關單位與受害民眾等,收集確實損
失之證明文件證據,與污染者協調賠償,必要時,依公害糾紛處理之規定辦
理。
(五)有關後續復育與求償比照災害防救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各機關相關人員依據本要點執行通報聯繫、演練及應變處理作業,其成效卓著
者,得予敍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