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漁民生產成本負擔,促進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漁業永續發展,透過補助漁民團體與漁民有關漁業生產相關設備及設施購置改善,提高漁(船)筏航行及作業安全,提昇漁獲競爭力,增加漁民收益,促進漁村繁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輔導單位為雲林區漁會、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及其他漁民團體。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滿三年,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漁民。漁(船)筏業者,由雲林區漁會認定身分並輔導辦理;陸上魚塭養殖業者,由雲林區漁會、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及其他漁民團體輔導辦理。
四、補助項目如附表,其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於每一補助項目未達其使用年限者,不得重複購買申請補助,且同年度補助額度不超過採購金額之三分之一,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陸上魚塭養殖業者,須持有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漁(船)筏主亦同,且須於前一年度出海日數達九十日以上者始得申請補助。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漁業資材及相關設備設施當年度已申請獲其他機關單位補助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符合補助對象漁(船)筏主(具有能力自籌配合款者),依其所屬申請身分,攜帶身分證、漁業執照、前一年度出海日數達九十日以上之佐證資料及私章等證明文件,填具申請書向輔導單位申請。
(二)陸上魚塭養殖(具有能力自籌配合款者),依其所屬申請身分,攜帶身分證、養殖登記證(至受理截止日前為有效件者;新核發者須持有該證三十日以上)、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陸上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及私章等證明文件,填具申請書向輔導單位申請。
(三)各輔導單位於本府公告期限內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就是否具有漁民身分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項目等事項進行初審,經初審後研提計畫書送本府審查,並注意下列事項:
1.審查相關資料至少應留存五年,以供查核。
2.若受理申請期間因養殖登記證期滿需換發者,得持原養殖登記證及相關申請換發證明文件先行申請,並於受理截止後三十日內完成補件,屆期未完成補件者,不予受理申請。
(四)本府針對各輔導單位所送計畫書,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合格後,簽奉核定據以執行。
(五)購買漁業相關資材及設施設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內應填列購買日期、購買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填明漁業資材設備名稱、規格及牌型、單價和數量,如所購為船外機引擎時,應另載明本機、引擎號碼,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章),送交輔導單位,以利後續補助事宜。
(六)採購完成後,補助之漁業資材及相關設備設施由各輔導單位執行驗收。驗收完成後應於該資材設備設施顯眼處標示「各年度雲林縣政府漁業資材及設施設備補助」字樣。
(七)各輔導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前一個月內,完成採購及驗收完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請領補助款:
1.支出分攤表
2.驗收紀錄表
3.印領清冊
4.執行成果照片
5.考核表
6.成果報告
7.會計報告
8.原始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正本)
9.申請人撥款帳戶影本
(八)本府得就各輔導單位及受補助者所購置之漁業資材設備設施進行計畫考核及抽查。抽查比率以總件數百分之五為原則,經抽查件數不合格率達百分之十時,應請該輔導單位就受補助者進行全部複查後再報府備查。
六、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本補助所購置之漁業資材及相關設備設施須為新品,並須檢附統一發票(正本)、出廠證明(可以影本代替)。
(二)申請漁業資材及相關設備設施補助之單位或漁民,其所購置之漁業資材及相關設備設施非新品、三年內轉讓或出售、虛報、浮報、套購、因故退貨、廠牌、規格不符時,不予補助。如已獲補助除應退回補助款,取消該受補助者下一年度補助之資格,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本要點未規定者,本府得依內政部及農業部之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及辦理。
七、本要點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附表、漁業資材及設備設施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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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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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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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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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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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現有漁業執照登載規模之引擎規格之柴油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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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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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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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現有漁業執照登載規模之引擎規格之船外機(含漁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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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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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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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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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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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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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衛星導航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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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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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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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漁探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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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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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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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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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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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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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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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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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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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真空包裝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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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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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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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合式冷凍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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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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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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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通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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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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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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餌料攪拌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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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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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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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車(揚水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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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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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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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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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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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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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給餌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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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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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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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壓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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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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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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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式白鐵洗蚵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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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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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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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獲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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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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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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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磅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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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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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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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魚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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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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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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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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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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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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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式封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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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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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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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鋸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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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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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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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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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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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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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學鹽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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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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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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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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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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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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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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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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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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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水質檢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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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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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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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形鼓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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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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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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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品晾曬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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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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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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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蛤篩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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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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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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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處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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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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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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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由本府審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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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府審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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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上述補助設備及設施補助品牌、規格、金額等,由本府另召開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