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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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雲林縣推動水產養殖多元經營、室內養殖、高經濟魚種設施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漁字第1025505825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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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漁民團體及所屬產銷班、產銷班班
員增建設施設備,避免外在環境影響、提升漁產品的品質、產量與價
值,並鼓勵導入循環水或引用海水養殖魚種,以達減抽或不抽地下水,
以降低地層下陷危機,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縣各漁民團體(漁會、養殖協會、合作社場、農會
等)及其輔導之漁業產銷班、產銷班班員,並符合下列條件者依序優先補
助:
(一)經營室內循環水養殖系統設(施)備及工程
(二)推動水產養殖多元經營且經營項目通過「產銷履歷」等認證。
(三)高經濟(或新)水產物繁養殖溫室設施或循環水設備養殖型態。
(四)參加本府農業教育微型創新多元計畫等政策者之養殖場(廠)。
(五)經營海水繁養殖之水產物。
(六)其它相關配合政府政策者之養殖場(廠)。
三、補助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五百萬元為原則,本府得視經
費及實際需求核定補助金額。
1.動產補助原則:補助額度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
2.不動產補助原則:
(1)一般型補助:補助額度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
(2)分級區補助:補助額度以一百零一年度起農業發展安定基金
獎補助費採與六輕距離做為補助依據,一級區麥寮鄉、台西
鄉補助不動產設施設備購置費七成;二級區口湖鄉、四湖
鄉、褒忠鄉、崙背鄉、東勢鄉六成;其他鄉(鎮、市)五
成。
(二)補助以新建之溫室工程、循環水繁養殖系統、養殖多元經營等相關
設施、設備為主,中古機械、修繕及設備耗材部份(新建單元原裝
附件者除外)不予補助,補助項目如下:
1.溫室工程:限水產物室內繁養殖用。
2.養殖池(槽)、蓄(水)養池:限水產物繁養殖用。
3.水處理單元:循環水處理、物理過濾、生物過濾、增氧、殺菌、
水質自動控制(監控)等設施(備)。
4.輔助生產單元:飼(餌)料投放、餌料培養、益生菌培養、飼
(肥)料浸製等設施(備)。
5.收獲處理單元:水產物收獲、淨化、分養等設施(備)。
6.其他項目:政府推動之新型養殖模式設備設施等。
(三)以上限合法使用建物、土地及取得合法用水佐證資料。
(四)已申請其它計畫補助之設施設備不得納入本次補助項目。
四、程序與方法如下:
(一)各漁民團體(漁會、養殖協會、合作社場、農會等)及其輔導之產銷
班、班員,得於申請期限內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經輔導單位 (漁
會、養殖協會、合作社場、農會等漁民團體)初審查後,由輔導單位
向雲林縣政府提送申請計畫書。
(二)本府就申請計畫書資料辦理審查,必要時得召開評審會或由申請者
進行簡報或現場會勘,以評定補助資格(優等以上者)及排定補助
優先順序。
(三)評審結果將依程序簽奉核准後據以執行。
(四)申請書應備文件(一式六份並裝訂成冊):
1.申請書及證明文件(
如附件(1)
)
2.補助計畫說明書(範例
如附件(2)
)
3.設施設備經營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1)設施名稱。
(2)設施設置目的及設施種類。
(3)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請檢附地籍資料,申請人
非土地所有權人應附租約或同意書【期限至少為本計畫執行
年度後八年】,土地為共有者,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
一規定)。
(4)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申請範圍請於地籍圖上套繪
並著色表示)。
(5)現有用地及經營概況。
(6)鄰接區域現況說明(含位置略圖)。
(7)建造規劃面積及設施規模(含設施配置圖)
(8)循環水系統型式(含運作流程圖及水處理效能)。
(9)對週邊農業環境影響之分析。
(10)引用水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含水資源利用分析)。
(11)產銷計畫(含預計養殖種類及生產量、產銷規模及通
路)。
(12)營運規劃及效益評估。
(13)營運特色或創意規劃。
(14)財源籌措計畫及預算分析。
(15)循環水養殖系統設備使用效能分析及營運實績。
(五)地點及設(施)備,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六)新建設(施)備前、中、後階段分別拍照建立資料,所有照片資料
備製一式四份,一份自行留存,一份送輔導單位存查,二份送本府
備查。
(七)各輔導單位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執行,計畫完成後,由各輔導單位驗
收,並於顯眼處標示農業首都Logo及「○○○年度雲林縣政府農業
發展安定基金補助」字樣,並製作成果報告(含照片、電子資料)
二份暨領款收據(含原始憑證)送府審核,俾憑核撥補助款。
五、注意事項如下:
(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府補助,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
助金額在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者,須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辦理採購並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本府監
督。
(二)計畫書核定後,工程部份須提送施工報告書副知本府備查,變更時
亦同;上述計書變更設計,變更計畫總經費超過原計畫經費以原核
定金額補助;原總經費若有減帳,補助金額依比例調整。
(三)參與本補助計畫者須無條件配合本府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前揭採
用之圖檔文件、照片和影像、模型,本府取得全部智慧財產權之權
利。
(四)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之事宜,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府相關規定
進行解釋及辦理;如有變更另行辦理公告,申請補助或執行單位如
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違背本計畫目的者,除將中止其補助案並
依法究責。
(五)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應由輔導單位列冊管理,輔導單位及申請人須
配合本府之抽查考核。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