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自然地景指定及
廢止、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等事項,特設置雲林縣自然
地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
二、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自然地景之指定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保存之審議事項。
(三)自然地景之管理維護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自然地景之審議、協調事項。
三、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專家
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任之
或指定之;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審議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
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六、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邀請自然地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七、審議委員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為之。
八、審議委員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
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專案小組得邀
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九、審議委員會之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中編列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審
議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本府職員調兼之。
十、審議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為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
規定支給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