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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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安全農業推廣教育和農業專業人才培訓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農輔字第1010506200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類
圖表附件: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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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農業學習,促進農業交流,培育現
代化農民,確保雲林縣農業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政府立案之本縣公私立大專院校或農民團體。
三、補助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辦理安全農業推廣教育:
1、屬全面性短期訓練。
2、依區域作物特性於雲林縣境分區舉辦。
3、課程內容:作物栽培、病蟲害防治等。
4、學員繳交參訓保證金。
5、結訓時頒發結訓證書。
(二)辦理農業專業人才培訓:
1、屬專業性長期訓練。
2、全縣集中上課。
3、課程內容: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品牌建立、銷售實力與觀摩實
作等。
4、學員負擔部分學分費用。
5、結訓評量合格者頒發結訓證書(農業經理人證書)。
6、納入推廣教育學士學分班正式學分。
四、配合款不受本府訂定「補助農業經費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內資本門百
分之五十,經常門百分之十之限制。
有關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僱工工資、紀念品
費、摸彩品、禮品、獎品、獎金、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聚餐、慶
生、觀摩及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及出國考察等項目,不予補助。
五、申請與審查程序如下:
(一)符合補助對象者得按申請本府農業處補助之計畫書格式
(
如附件(1)
),研提計畫(含服務建議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
補助計畫必須送審查委員小組審查評選(審查配分
如附件(2)
),並
簽報縣長核定補助金額後通知申請單位執行。服務建議書的撰寫要
項參考附件二評分表項目。
(二)本府應組審查委員小組確實審查申請計畫與服務建議書內容是否符
合本作業要點,及該計畫是否能達成計畫目的後,擬具意見簽請縣
長核定補助。
(三)不符本要點規定而不予補助者,應敘明事由通知申請單位,其情形
得予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具體補正事項。
(四)計畫補助之DM、海報、手冊、講義、光碟等印刷品均應標示「農業
首都Logo」及「雲林縣政府農業發展安定基金補助辦理」字樣。
(五)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利本府抽查。
(六)受補助單位若有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造假情事,經查屬實,四年內
不得申請本計畫之相關補助。
(七)申請補助應檢附計畫書、服務建議書及上課地點使用同意書各一
份。
六、撥款及核銷作業:
(一)受補助單位執行完畢後檢附領款收據、原始憑證、會計報告、成果
報告(
如附件(3)
)、相片等送本府審核合格後撥款。
(二)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
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
府核准後方得辦理;如未經同意即逕予辦理變更者,不予核銷補
助。
七、本府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本府補助之申請單位實
地考核其執行情形,依法監督辦理。
八、受補助單位應編列計畫辦理招生宣傳、報名、代收保證金和學分費事
宜。
安全農業推廣教育班學員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結訓證書及不發還保證金。
專業性長期訓練-農民大學培訓學員,納入推廣教育學士學分班正式學
分,其上課情形依該校進修推廣相關規定辦理,違反規定者不予核發結
訓證書(農業經理人證書)及不發予學分證明。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