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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31 18: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之三裁罰基準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價一字第1152723297A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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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為執行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之三規定之裁罰,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    對於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四十七條之五規定,依第八十一條之二或第八十一條之三規定所為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    前點裁罰對象為權利人及義務人者,其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一)       權利人及義務人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       權利人及義務人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權利人及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       權利人及義務人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四)       義務人出售非基於自身意願者,免罰。

四、 案件情節特殊,有加重或減輕之必要者,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