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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9 17: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52909779A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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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係為提供幼兒教保服務及幼兒教育發展方向,作為政策訂定與執行之參據,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府幼兒教保服務業務之規劃、執行及宣導事項。

二、協助本府幼兒教保服務政策研議及協調之諮詢事項。

三、其他提昇本府幼兒教保服務計畫研究及推動之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家長,指幼兒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實際擔任教養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二人。

二、本縣衛生局代表二人。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二人。

四、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二人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二人。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二人。

七、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八、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代表一人。

九、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幼兒園負責人不得為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之代表。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起算,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府解聘,並依前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會每學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代理主席。

  本會會議,其委員由教保學者專家擔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

第六條  本會應經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時,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就會議議題,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代表或人士列席。

第八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

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幼兒教育業務人員兼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