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得申請優先入園之需要協助幼兒,指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具備證明文件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需要協助幼兒。
三、前二款以外幼兒。
第三條 各幼兒園應於辦理公開抽籤前公布優先入園名冊,除姓名外,該公告之內容不得註記幼兒個人其他資料。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於幼兒入園後如遇缺額,其遞補順序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申請優先入園之幼兒,其家長或監護人應於就讀幼兒園所訂定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檢附證明文件(如附件二),向擬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第六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本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幼兒人數,實際招收人數超過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確有人力支援需求時,得報請雲林縣政府申請專業輔導人力。
第七條
公立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之幼兒,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減招之幼兒人數如下:
一、其為輕度者:得減招一名。
二、其為中度或重度者:得減招二名。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