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42909590A號令
法規體系: 消防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田野引火燃燒之管理,防範火災發生,以維護公共安全,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第三條  本縣境內田野引火燃燒非經本府許可,不得為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田野引火燃燒之負責人或田野土地之所有人。

           前項申請人應於五日前向本府申請許可後始得引火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條  下列區域、範圍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

          一、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域、森林公園區域內。

          二、各級機關學校、醫院(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養護機

              構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

          三、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省道或縣道周圍三百公尺範圍

              內。

          四、種植水稻之農田。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前項各款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田野引火燃燒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 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守,至完全燃燒完畢,餘燼撲

               滅後始得離開。

          二、燃燒周圍應開闢三公尺以上防火間隔避免延燒之措

              施,引火時間限於上午六時後至下午六時前引火。

          三、引火人應於燃燒前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暨

              相關之資訊,通知毗鄰地之所有人或實際管理人。

          四、應準備滅火器具,如:滅火器或水桶裝水等。

          五、於燃燒當日應向雲林縣環保局及轄區消防分隊報備許

             可後,始得引火燃燒。

第七條  田野引火時應攜帶許可文件方得進行引火燃燒。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禁止其燃燒,並撤銷、廢止其許可文件。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勸導改善而未改善者。

          二、其他足認為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時。

第八條  田野引火燃燒之申請應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該筆土地之地籍圖、地籍謄本。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九條  田野引火燃燒除本辦法規定外,如有違反森林法令、環境保護法令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第十條  違反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行為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