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二、目的:
為強化教育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
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獎懲,特訂定本規定。
三、用詞定義: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
四、適用對象: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
少年福利業務之教育人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四)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五、法定通報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
護事件時,應立即向本府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
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本府社會局。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
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本府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
小時。
六、罰則: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任通
報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七、調查處理及獎懲措施:
(一)為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並調查處理及獎懲未盡責任通報
案件,本府教育局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事件教育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
議)。
(二)受理案件類型
1.獎勵案件:教育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
力及性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社會局,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
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經民眾舉報者,或經教育人員隸屬單
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奬勵者。
2.懲處案件: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社會局,致社工員未能及時介
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民眾舉報者,或經該教育人員隸
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調查處理者。
(三)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1.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本府教育局提請調查或審議,
必要時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本府教育局自行研
訂格式。
2.本府教育局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3.本府教育局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
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
主管到會說明。
4.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
成調查報告,以為審議依據。
5.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教育人員所屬機關辦理獎懲事宜,未盡
責任通報之案件並應移送權責機關依法課處罰鍰。
(四)行政獎懲
1.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教育局調查屬實,移
人事單位建請獎懲。
2.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教育局調查屬實,
移該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八、本作業規定陳報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