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
一條之一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裁罰為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五萬元;第二次
違規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第三次以上違規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三、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之裁罰為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違
規處新臺幣九萬元;第三次以上違規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並於各次裁罰
時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
四、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裁罰為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
違規處新臺幣九萬元;第三次以上違規處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之裁罰為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三萬元;未
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新臺幣一萬元,最高至新臺幣十
五萬元,並於各次裁罰時命其於十五日內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