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如下:
一、雲林縣縣立高級中學。
二、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學。
三、雲林縣公私立國民小學。
第三條 學校應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一、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
研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與轉介作業流程,並協助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安置、轉介、轉銜、輔導及相關工作。
三、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四、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五、
審議與跨處室推動各類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轉銜服務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六、
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
推動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校園無障礙環境之設置與規劃。
九、
推動特教教師專業知能研習、進修,並辦理特殊教育宣導工作,及提供特教學生、教師、家長特教相關資訊。
十、
推動學校辦理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其他特殊教育發展相關業務。
十一、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編入班級及導師安排。
十二、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四條 特推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各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任。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校(醫)護人員。
五、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六、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三項規定遴聘(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學校無身心障礙學生者,得不予遴聘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無資賦優異學生者,亦同。
特推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兼任。
特推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特推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特推會應由委員總額過半數出席時,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且作成紀錄。
特推會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或請相關學生、家長列席說明。
第六條 特推會決議事項應交由學校各處室執行。
第七條 學校每年應將特推會年度會議紀錄及相關函文彙整成冊,並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妥善保管,以供督導查核。
第八條 特推會所需經費,由學校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九條 學校應依本辦法訂定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十條 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得準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