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提供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
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
心就業。
二、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三、申請資格及設立許可:
鄉(鎮、市)公所、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或團體得申請辦理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籌備完竣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應經雲林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設立許可證書後始得招生(依法登記或
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
限)。
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設置,應依教育部公布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建築、消防、衛生等相關法規辦理。
五、申請立案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及份數:
雲林縣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立案申請書及相關表件一式三
份。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書檢核表(附件一)
(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基本資料表暨切結書及身分證影本、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附件三)
(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業務計畫書(附件四)
(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附件五)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書面契約書(附件六)
(六)活動及作息表(附件七)
(七)每月餐點內容表(附件八)
(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名冊(附件九)
(九)中心人員基本資料暨切結書及身分證影本(附件十)【每人依序檢
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影本、三個月內一般體檢表影本(含胸部X
光、A肝IgM、傷寒)、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主任及兒童照顧服務人
員)】
(十)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位置圖(清楚標示附近道路及學校)(附件十
一)
(十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平面圖(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
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附件十二)
(十二)原核准建築物竣工圖(加蓋建築師簽章)
(十三)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合格證明文件
(十四)土地登記謄本
(十五)建物登記謄本
(十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十七)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影本或使用同意書
正本(自有免附)(附件十三)
(十八)消防安全設備查驗合格證明文件
(十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表(附件十四)
(二十)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二十萬存款證明
(二十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單影本
(二十二)中心印信表(附件十五)
六、本作業說明得經本府研議補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