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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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600167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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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雲林縣政府為執行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之裁
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條例事件行政罰鍰裁罰基準如下:
(一)初犯者,指第一次違反行為,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處
分。
(二)累犯者,為第二次及二次以上違反行為,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前次
裁處金額逐次倍增至上限金額。
三、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本條例之裁罰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金額上限裁
處之。
四、本基準所稱初犯、累犯,為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違反同一條項(款)。
前項所稱一年內,自處分合法送達次日起算。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