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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17: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工程績效評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退一字第1133107242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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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工程單位之績效,提高工作效能,及提昇工程品質,設工程績效評估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程績效評估會置委員九人,一人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人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主計處處長、計畫處處長及由縣長就本府參議及秘書中指派五人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得續派兼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另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之,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三、工程績效評估會工作職掌及評分權重如下:

(一)審議工程單位工程績效獎金考評發給事宜。

(二)審議工程單位年度單位工程績效項目執行情形。

(三)審議工程單位提報個人工程績效獎金。

(四)審議其他有關工程績效獎金實施之事項。

(五)評分權重佔六十分。

四、本府為審查各工程執行績效,得視業務需要召開。

五、會議之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會議。

六、工程績效評估會委員為無給職。

七、委員會議召開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當事人或相關單位代表列席說明。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