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上游保水、中游減洪、下游防洪之總合治水理念及總合治水對策之軟硬體工作,使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達成保水、透水、防洪、生態、少災宜居生活環境,特設本縣總合治水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研議本縣總合治水對策願景與策略。
(二) 研議本縣總合治水相關議案。
(三) 協調推動本縣總合治水理念策略。
(四) 檢討本縣總合治水推動成果,研提改進意見。
(五) 總合治水其他推動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業務執行單位代表九人,由下列機關局處長兼任:
1. 教育處
2. 地政處
3. 建設處
4. 農業處
5. 工務處
6. 水利處
7. 城鄉發展處
8. 雲林縣消防局
9. 雲林縣環保局
(二) 府外機關代表四人,由下列機關各推派一人兼任:
1.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2.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3. 內政部營建署。
4. 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
(三) 各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五至十二人:
1. 水土保持及坡地防災領域一至二人。
2. 防洪排水、雨水下水道及流域管理領域一至三人。
3. 豪雨預警及防災資訊領域一至二人。
4. 土地使用規劃、都市防災及建築領域二至五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府內外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聘之。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分別由本府水利處處長、城鄉發展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相關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城鄉發展處副處長、水利處副處長、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科長、水利處水利工程科科長、教育處國民教育科科長等相關機關人員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五、 本會會議原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未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六、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