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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典藏美術品及地方文物評鑑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展一字第1153812222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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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實典藏,並有效管理典藏美術品、文物之鑑定、收購及價格標準之認定、取得、保管、維修、減少等有關事項,特設雲林縣典藏美術品及地方文物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評鑑範圍如下:

(一)特定文物:本府典藏之各類珍貴動產。

(二)地方文物。

(三)美術品。

三、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兼任;另一人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就下列具有專業之人員聘(派)兼之:

(一)現任或曾任職大專院校美術相關系所、專業學術機構,從事美術人文研究或教學者。

(二)從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成就卓越者。

(三)對美術創作、美術鑑賞及美術品市場有深入研究,並富經驗之鑑評專家。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空缺者,得另補聘之。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  本會召開時應有組成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召集人應擇期召開之。

本會委員對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表決,應予迴避不得參與。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  本府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美術品、文物蒐購,須依據政府採購法及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等規定並經過本會委員表決同意,方得購置。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