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縣有耕地及養殖用地地租之繳納,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有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
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或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本辦法所稱縣有養殖用地,指非都市土地供養殖使用之土地。
第三條 縣有耕地及養殖用地,其年租金為本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租
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二百五十。
第四條 縣有耕地及養殖用地地租於每年第二期收穫及年底時一次繳納,其
繳納開始日期由本府按實際情形定之。
前項地租一律折繳代金。其折繳代金標準按繳納日期開始前二十一
日至三十日之全縣各主要生產品市場平均躉售價格計算,由本府連
同繳納開始日期一併公告。
繳納期限屆滿前,市價波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本府得比例調整
其折繳代金標準,於重行公告後行之。
第五條 縣有耕地及養殖用地地租應於開始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承租
人違約逾期繳納時,應按下列各款規定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五。
三、逾期在二個月以上,每逾期一個月,照欠額遞加百分之五。但
加收之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欠繳租額。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