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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24 17: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所屬學校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藝術比賽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一字第115240843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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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致力推動藝術教育,培訓藝術團隊,以落實藝術教育紮根,為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補助競賽項目為全國學生音樂、學生舞蹈、師生鄉土歌謠、創意戲劇比賽之團體組。

補助對象:

(一)參賽學生:依報名表所列參賽人數為準(不含候補)。

(二)工作人員:以隨隊參加者為限。參賽學生報名人數十人(含)以下者,得列二人;十一人至三十人者,得列四人;三十一人(含)以上者,得列六人。

三、申請單位:

(一)本縣所屬縣立高中、國中、國小。

(二)代用國中。

四、補助額度:每隊補助總經費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若決賽地點為宜蘭、花蓮、臺東或參賽學生及隨隊工作人員達四十人以上者,得不受此限,另本府得視年度預算額度統籌調整。

五、補助項目:

(一)交通費(不含預演):

 

1.補助遊覽車車資一輛;參賽學生及隨隊工作人員四十人以上得增加補助一輛。縣內:每輛每日以八千元為限;縣外:每輛每日以一萬二千元為限。

2.未租賃遊覽車者,補助火車或客運來回交通費。

(二)器材運送費(不含預演):以實際支出費用為限,縣內:每輛每日以八千元為限;縣外:每輛每日以一萬二千元為限。

(三)雜費:以實際比賽天數計算,補助對象縣外每人每日補助四百元;縣內折半。

(四)住宿費:補助對象每人每日補助一千六百元為限(比賽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

(五)教師鐘點費或編舞費:

 

1.教師鐘點費:補助以四十節為限(編列標準國小每節為四百零五元,國中每節為四百五十五元,高中及外聘每節上限五百零五元)。

2.編舞費:最高補助以二萬元為限。

(六)用品消耗費:最高補助以二萬元為限,包含:

 

1.道具、服裝(限租用)或其他基本配備等。

2.材料、保險、雜支等及辦理活動之相關業務經費。

各項目請核實支應,並得依實際情形流用,流用比例超過百分之二十時,辦理核結時請說明原因。

 

六、補助經費申請程序:各校應於比賽一個月前檢附經費概算表等相關資料函送本府申請,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於比賽結束後二星期內備齊領據及「雲林縣政府教育發展基金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報府核撥經費。

未於前項所訂二星期內報府核撥經費者,不予補助。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