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爭議之申訴案件,特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主管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具法律、心理、輔導、兒少保護或兒少權利等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二人。
前項第七款學者專家,應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遴聘。
第一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因故出缺,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以團體或組織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縣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任期中如有需求,得增聘(派)委員,增聘(派)委員之任期自增聘(派)日起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會任務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本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所提出之申訴案件。
四、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委員以組織或團體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前項代理出席者,以該委員所屬組織或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視會議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五、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邀請之人員或非本府所屬人員參與會議者,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六、辦理本會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