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學校特殊教育教師精進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評估專業知能,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安置之依據,特訂
定本原則。
二、本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以下簡稱心評教師)分為初、中、高三
級。
三、具下列所有資格者,得發給初級心評教師證書:
(一)於二年內參與本縣儲訓初階心評教師培訓修業期滿且成績合格者。
(二)於二年內參加教育部、師資培育機構、本縣或其他縣市政府辦理之
特殊兒童鑑定與評量相關研習達六小時以上者。
(三)於二年內依本府指派評估之個案累積達五人次以上且初評相關報告
撰寫完整得供鑑輔會複評作業綜合研判者。
四、具下列所有資格者,得發給中級心評教師證書:
(一)具初級心評教師資格二年以上者。
(二)於二年內參加本縣儲訓中階心評教師培訓修業期滿且成績合格者。
(三)於三年內參加教育部、師資培育機構、教學醫院以上醫療機構、全
國性之社會福利及特殊教育家長團體、本縣或其他縣市政府辦理特
教學生課程設計、轉銜輔導、班級經營、親職教育相關研習,課程
內容累積二種以上特教類別及時數達十二小時以上者。
(四)於二年內參加教育部、師資培育機構、本縣或其他縣市政府辦理之
特殊兒童鑑定評量進階性課程(研習)達十二小時以上者。
(五)於二年內參與特教鑑定評量複評作業達二場次累積複評個案達二十
人次以上且撰寫之複評報告經鑑輔會審查通過者。
五、具下列所有資格者,得發給高級心評教師證書:
(一)具中級心評教師資格二年以上者。
(二)於三年內參加教育部、師資培育機構、教學醫院以上醫療機構、全
國性之社會福利及特殊教育家長團體、本縣或其他縣市政府辦理特
教學生課程設計、轉銜輔導、班級經營、親職教育相關研習,課程
內容累積三種以上特教類別及時數達十八小時以上者。
(三)於三年內曾參加教育部、師資培育機構、本縣或其他縣市政府辦理
之特殊兒童鑑定評量進階性課程(研習)達十八小時以上者。
(四)於三年內參與特教鑑定評量複評作業達五場次以上累積複評個案達
六十人次以上且撰寫之複評報告經鑑輔會審查通過者。
六、符合心評教師資格者,本府得應其申請,發給心理評量教師證書及服務
證。心理評量教師證書或服務證毀損或遺失者,得申請換發或補發。
七、心評教師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證書因故遭註銷者,其累積有關特教學
生鑑定評估之受訓及施測經歷自證書註銷日起歸零,並於重新具備心評
教師資格時,始得申請證書。
八、心評教師應依本府指派辦理(疑似)特殊教育學生類別鑑定、學習及安
置需求評估等相關工作。績效卓著者,得由本府敘獎或發給獎狀。
九、心評教師得由本府優先薦派(送)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進修、觀摩考
察、特殊優良教師選拔等活動,並得依其證書等級較高者排定薦派
(送)順序。
十、心評教師進行特教學生鑑定施測相關工作時,違反隱私維護、工具使
用、施測程序、測驗倫理等相關規定,造成嚴重損害有關人員或單位權
益者,本府得予註銷其心評教師證書,並視情節建議原服務單位懲處。
十一、心評教師無故拒絕本府指派辦理相關工作連續二次者,本府得逕予註
銷其心評教師證書。
十二、任職本府所屬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應自任職本縣三年內取得初
階心評教師資格,學校並應積極薦送並鼓勵其精進鑑定專業知能。
有關學校支援心評教師辦理相關工作成效將列入相關績效之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