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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42907421A號令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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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且實際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第二條規定者,得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應確實要求村(里)幹事主動發掘,並積極協助轄內符合申請資格之老人辦理申請手續。

第三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

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全家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可證明戶籍之相關資料。

三、申請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四、其他相關文件(如婚姻、在學、在監、兵役、身心障礙及優惠存款等證明)。

五、委託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委託他人辦理者)。

第四條  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全家人口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人證明存款利率為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合理之價值,係指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者。

第六條  公所受理本津貼申請後,應即將申請人基本資料登錄於系統,並儘速辦理調查,於初審完竣後報請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申請文件或資料不完備而得補正者,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完成補正資料時,為備齊證件日。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自備齊文件、資料之當月起算。

本府應依發給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將核定結果函請公所轉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核定結果者,得於核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具明理由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公所轉陳本府申覆或依法提起訴願。

第七條  本津貼由本府將補助款逕撥匯至申請人提供之金融帳戶。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同意者,得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發給。

第八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不予核准或撤銷、廢止其領取全部或部分之津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二、檢附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領取後發生違反法令規定等情事。

三、申請人死亡或戶籍遷出本縣。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府除函請公所協助追繳已(溢)領款項外,並以書面命本人或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及移送行政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發給辦法及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一條  辦理本津貼審核業務績效優異者,得專案簽請獎勵。其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者,應予議處,涉有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  本津貼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