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托育養護補助程序如下:
(一)檢附應備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鄉(鎮、
市)公所認申請案件需補附相關資料以利審核時,得要求申請人補
件。
(二)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應提出委託書。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或其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三)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且申請人應備文件皆已備齊後,即應依
本規定於10日內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報送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複審核定,本府於20日內核定後,將核定結果通知安置機構並副
知申請人及鄉(鎮、市)公所。
三、申請托育養護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家庭應計人口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家庭應計人口各類所得資料、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低收入戶
者免附)。
(四)申請人之综合所得稅稅籍資料清單(低收入戶者免附)。
(五)低收入戶證明書(二份)。
(六)體檢表(含胸部X光、ABC型肝炎、梅毒、愛滋病、阿米巴痢疾、桿
菌性痢疾等檢查項目),如申請進住醫療護理機構須另檢附醫師診斷
證明。
(七)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應提出委託書。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年度複查期間由各鄉(鎮、市)
公所彙整基本資料後交由本府轉請財稅單位提供,但所提供之資料無法
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五、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前,依本府規定時間辦理年度
複查作業,複查申請案之核定自下年度元月一日起生效。
六、補助費用撥付方式為申請人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並經本府核定後,自核定
日或核定後實際安置日起核撥補助費用,該款項由委託機構按季向本府
申請撥付。
七、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之認定,依
「雲林縣因特殊情形未履行扶養義務認定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八、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第三款所稱非屬社會救助给付之收入,指下列各
情形:
(一)退休俸。
(二)租賃所得。
(三)營利所得。
(四)定期给付之遺屬撫恤金。
(五)獎金。
(六)失業给付或職業訓練津貼。
(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國民年金相關年金給付。
(八)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
規定如下: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
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檢具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開立
之無工作能力證明。
(三)領有中度或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接受機構式服務且未參加
相關職業保險者。
(四)持有精神或智能障礙類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接受機構式服務且
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者。
(五)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4款所定「特定身心障礙範圍」者。
十、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補助人、家屬或安置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五
日內通知本府,本府將自發生之次日起停撥本項補助,未經通知,本府
主動發現者,亦得主動中止補助;如有溢領並應依法追繳:
(一)受補助人死亡、離院。
(二)受補助人轉至非本府簽約以外機構。
(三)未依規定日期重新鑑定障礙等級,致身心障礙手冊註銷,失去資格
者。
(四)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未達補助標準。
(五)戶籍遷離本縣。
(六)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所要求之資料。
(七)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