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之。
二、申請生活補助程序如下:
(一)檢附應備文件隨時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公所應督導村里幹事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身心障礙
者,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依本要點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報送
雲林縣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本府將結果通知鄉鎮市公所,鄉鎮
市公所應轉知申請人。
三、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
(三)申請人郵局或農會儲金簿封面影本。
(四)身心障礙、重傷、病或心神喪失者之身心障礙手冊、公立醫療機構
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五)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書。
(六)在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之在監服刑證明。
(八)年滿十六歲(含)以上在學學生之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九)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年度複查期間由各鄉鎮市公所
彙整基本資料後交由本府轉請財稅單位提供,平時案件則由鄉鎮市公所
統一造冊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最近一年度資料;但所提供之
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
資料,由鄉鎮市公所逕向戶政單位洽詢。
五、申請案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核通過者,自當
月份起發給生活補助;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
月份起發給生活補助。總清查申請案之核定自下年度元月一日起生效。
六、本補助款原則上逕撥入身心障礙者帳戶,唯因特殊因素經本人切結或相
關家屬同意後,得改以其他方式領取。
七、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之認定,依
「雲林縣因特殊情形未履行扶養義務認定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八、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第三款所稱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指下列各
情形:
(一)退休俸
(二)租賃所得
(三)營利所得
(四)定期給付之遺屬撫卹金
(五)獎金
(六)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津貼
(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國民年金相關年金給付
(八)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
規定如下: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
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檢具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開立
之無工作能力證明。
(三)領有中度或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接受機構式服務且未參加
相關職業保險者。
(四)持有精神或智能障礙類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接受機構式服務且
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者。
(五)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四款所定「特定身心障礙範圍」者。
十、戶內人口保險給付及財產交易所得列入動產計算。
十一、申請人喪失申領本補助資格者或死亡時,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應於事實
發生日起時五日內通知公所依規定辦理,並自次月停止發給本補助。
前項停發情形消失後,得依本要點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重新辦理
申領。
十二、本要點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其障礙程度異動依鑑定日期為當月
十五日以前,自當月份起變更生活補助金額;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
自次月份起變更生活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