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縣民及水產養殖產
銷班班員從事設施型養殖,減少外在環境影響、提升水產品
的品質、產量與價值及減抽地下水等目的,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縣縣民(須設籍滿三年)或受各漁民團
體(漁會、養殖協會等)、合作社場及農會輔導之水產養殖產
銷班班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擇優補助:
(一)經營室內設施型水產養殖者。
(二)經營循環水設施型養殖型態者。
(三)經營海水、高經濟(或觀賞魚等)水產繁養殖者。
(四)其它相關配合政府政策者之養殖場(廠)。
三、補助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三百萬元為原則,本
府得視經費及實際需求核定補助金額,補助額度以不超過
二分之一為原則。
(二)本補助須包含新建之溫室、養殖池(槽)或水處理等相關
設施設備,補助項目說明如下:
1.溫室:限水產物繁養殖用,含棚網式、鋼骨式及其它溫室等類
型。
2.水處理設施:循環水處理、物理過濾、生物過濾、增氧、殺菌
、水質自動控制(監控)等設施設備。
3.養殖池槽:需搭配(新建或原有)溫室或水處理設施之一者。
(三)下列各設施設備,於符合本點第二款補助項目之一時,得
一併申請補助:
1.防疫及收穫設施:水產物檢疫、收穫、淨化、分養等設施設備
及蓄(水)養池等。
2.附屬設施設備:管理準備室、電力設施及飼(餌)料投放、餌
料培養、益生菌培養、飼(肥)料浸製等設施
設備。
3.其他經本府核可之養殖相關設施設備及資材。
(四)本點第二款、第三款之補助包含新建設施設備原裝附件。
四、已申請其他計畫補助之設施設備不得納入本次補助項目,補
助項目之建置須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規
定,並合法使用其土地、建物及相關設施。
整地、中古機械、修繕不予補助。
五、程序與方法如下:
(一)有意申辦之本縣縣民及產銷班班員,得於申請期限內向輔
導單位(漁會、養殖協會、合作社場、產銷班所屬農會等)
提出申請,由輔導單位向本府提送「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
容許使用」同意書及計畫書。
(二)本府就申請之計畫書資料辦理審查,必要時得召開評審會
並由申請人進行簡報,以評定補助資格(總平均達七十分
或列優等以上)及排定補助優先順序。
(三)計畫書內容依評審結果修正後,將依程序簽奉核准後據以
執行。
(四)申請書表應備文件:(一式六份並裝訂成冊):
1.申請書及證明文件。
2.補助計畫說明書。
3.水產養殖設施經營計畫書。
4.用地證明: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附租約或土地同意書,其
使用期限至少為本計畫核定年度後八年;土地為共
有者,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五)新建設施設備設置前、中、後階段應分別拍照建立資料。
(六)各輔導單位及申請人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執行,計畫完成後,
由各輔導單位驗收,並於顯眼處標示「○○○年度雲林縣政
府農業發展安定基金補助」字樣,並製作成果報告(含照片
、電子資料)二份暨領款收據(含原始憑證)送府,經查驗
合格後,核撥補助款。
六、注意事項如下:
(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府補助,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須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辦理採購並於辦理開標、比價
、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本府監督。
(二)計畫書核定後,工程部份之開工報告書須副知本府,變更
時亦同;上述計畫變更設計,變更計畫總經費超過原計畫
經費以原核定金額補助;原總經費若有減帳,補助金額依
比例調整。
(三)參與本補助計畫者須無條件配合本府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
,前揭採用之圖檔文件、照片和影像、模型,本府取得全
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
(四)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之事宜,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府
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及辦理;如有變更另行辦理公告,申請
補助或執行單位如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違背本計畫目
的者,除將中止其補助案並依法究責。
(五)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由輔導單位及申請人列冊管理,輔導
單位及申請人須配合本府之抽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