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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1 00: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工程採購規劃暨預算書圖審查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一字第113243589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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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級學校工程採購之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程序。

二、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工程採購規劃暨預算書圖審查時,適用本程序辦理,但其它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本程序所稱各級學校係指:

(一)本府所轄縣立各級學校。

(二)向本府申請工程補助之各級公私立學校。

四、  校園規劃原則:

(一)融入地方人文、景觀特色:

將地方特色、公共藝術融入校園規劃,並配合學校本位課程,營造人文關懷、具學校特色及城鄉風貌之視學環境景觀。

(二)創造環保生態教學環境:

以節能作為建築設計理念,並多運用環保、再生性材料,使自然與建築相生共榮。

(三)符合課程與教學的多功能性設計:

規劃完善教學空間系統,確定空間需求,融入課程理念及配合中、長程學校課程發展,創造教學環境機能與用途之多樣性。

(四)建置優質安全校園環境:

依據消防法規及無障礙規範作整體校園、消防規劃及營造無障礙環境,建立校園安全、健全之防災系統、明確的避難逃生路線。

(五)良善校園活動空間及區域動線:

妥適配置教學環境空間,達校園無死角之管理,並建置適量校園停車空間及規劃學童上下學安全步行系統、人車動線分道、家長接送區域之疏導。

五、  工程採購規劃暨預算書圖審查辦理方式:

(一)規劃書圖審查:

1.除針對特定計畫,由本府召開審查會議外,皆由承辦學校自行辦理審查;由本府召開之審查案,規劃書圖經本府備查後,該計畫得進入細部設計階段。

2.適用「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工程,承辦學校應及早提出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總工程建造經費概算,函送本府審查同意後,由本府函送工程會辦理工程專業審議。

(二)預算書圖審查,除核定公文針對預算書圖審查特別明訂外,依雲林縣政府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及變更設計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三)工程預算書圖審查重點項目:

1.預算書編列內容須包含預算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需提供工程預定進度表供外聘委員審查。

2.材料與規格訂定應依據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3.預算工程項目須對應設計圖面相關建材,應避免因設計圖面修正,而未調整預算工程項目。

4.工程預算書內有關工程管理費編列,依照雲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工程管理費提列最高基準表(如附表)辦理。

5.如工程計有殘值或標售收入,預算及契約書應另載明殘值或標售收入金額,該收入金額須繳入本府縣庫,不得折抵工程款,並結算驗收證明書應另列收入金額。

6.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相關執照時,相關費用(如申請執照規費等)於預算編列時應注意避免於建築師技術服務契約、工程採購契約預算內及自辦費用重複編列。

7.學校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審查或本程序未規定者,適用「雲林政府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及變更設計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

8.監造計畫應於工程發包前提報學校審核,並於工程決標前完成核定程序,俾由學校於工程決標後函送承造廠商配合辦理。

9.承造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時程,將品質計畫書及施工計畫書函報監造單位審核,並於工程開工前,學校應完成品質計畫書及施工計畫書之核定作業。

10.對承造廠商提送之品質計畫審查重點,可參考工程會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並依契約規定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考量工程規模之不同適當調整,另施工計畫書審查可參考工程會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製作綱要手冊及分項計畫書撰寫範例。

11.工程決標後至開工前,應召開開工前協調會議,確認監造及承造廠商工程應有之契約約定權責及釐清工程相關細節。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