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轄行道樹之修剪,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範圍為本府維護管理範圍內行道樹之喬木及灌木。
三、喬木修剪機具
(一)鏈鋸
(二)手鋸
(三)高枝剪
(四)剪定鋏
(五)梯子
(六)高空作業車
(七)其他
四、喬木修剪工作
(一)前置工作:本府於開工前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地會勘,以確認施工範圍、施作項目及施工注意事項,由廠商依工地指界做成紀錄及數量表。
(二)施工方法
1.為維持良好樹形,應視生長狀況適度修剪,如無需要不得修剪;影響行車安全、阻擋視線或遮蔽交通標誌之枝條,得隨時適度修剪,或由業主協調將交通標誌移位或喬木移植。修剪後之廢棄物應於當日收集運至合法場所。
2.修剪要領
(1)為維持喬木健康,選擇修剪方式和修剪時間時,應考慮喬木種類、年齡、生長勢、頂端優勢與枝條著生位置等因素。
(2)修剪順序一般為「由基幹到樹梢,由內裡到外緣」,即先決定樹冠應修剪成何種形狀,然後由主枝的基部自內逐漸向外、逐次向上進行修剪,先剪大枝條,再剪小枝條。
(3)修剪後之分枝與主幹或枝幹交接的角度不宜太小,以免於生長加粗後形成不良枝或相互擠壓破裂致生病蟲害。
3.修剪適期
(1)休眠期修剪:一般於落葉後或萌芽前的十二月至翌年二月間,進行強剪,惟修剪程度不宜超過全株枝葉量的三分之ㄧ。
(2)生長期修剪:一般於每年五月至八月間,進行疏剪或弱剪,以避免枝條消耗性生長,並保持樹冠內良好的通風程度與透光性。
(3)例行性修剪:係功能性之修剪,修剪原則為:
A.原則上人行道上之喬木,枝下高自人行道面起算不得低於二點五公尺。
B.有大型車輛行經路段,喬木枝下高自車道面起算不得低於五公尺。
C.交通島上之標誌應於停止線前五十公尺視距內清楚辨識,此區間內之喬木若有遮擋標誌之情況,應予修剪或移植。
(4)開花喬木之修剪:修剪前應先瞭解花芽形成時間與著生位置。依花芽形成時間不同區分為下列二類:
A.春季開花喬木(六月底以前):其花芽大多在前一年即已形成,即花芽是著生於去年生之枝條(二年生枝條)上,此類型喬木,不宜於冬季強剪,應於花期後一至二星期內進行修剪。
B.夏季或秋季開花喬木:其花芽大多著生於當年生之枝條(一年生枝條),此類型喬木,宜在冬季休眠期或早春新芽尚未萌發前修剪,能促進新芽產生,增加花芽數。
4.修剪方式
(1)一般修剪方式可分為疏剪與截剪兩種:
A.疏剪:修剪時將枯枝、雜枝、不良枝與徒長枝的枝條自基部剪除,不保留基部芽體,切口下忌留下殘枝。修剪時應儘量使切口與母枝的樹皮齊平,傷口較易癒合。疏剪不易增加枝條分枝數,可使樹冠內空間增大,增加樹冠內通風程度及透光性,通常於初次或大幅修剪時使用。(圖一)
B.截剪:將枝條前端一部分剪除,並在基部保留若干芽體,剪除長度不可超過枝條長度的三分之ㄧ。截剪在生理上破壞剪去枝條的頂端優勢,刺激側芽形成側枝,可控制喬木生長與樹冠幅度,可使樹型整齊,甚至可使新萌發的枝條更粗壯。(圖二)
(2)大枝條(枝徑3公分以上)修剪步驟如下:
A.先於枝條下端離基部(位置A)二十至三十公分處,由下往上鋸一切口(位置B),深度約為枝徑三分之一至四分之ㄧ深,然後離位置B切口約五公分處由上往下鋸切(位置C)。
B.找出枝皮樑脊和枝瘤(A
到 D)的位置。
C.正確鋸切位置為A至E或E至A。若A位置不明顯,則鋸切位置其夾角DEA與DEG大致相同。修剪時應小心鋸切避免損傷樹皮,其形成傷口癒合形狀為O。(圖三)
(3)一般枝條切口位置要在枝皮梁脊與枝瘤的外側,不可餘留枝段。當枝瘤不明顯時,切口方向應配合枝條及枝皮梁脊所形成的角度。
(4)小枝條(枝徑未超過3公分)修剪切口位置應稍高於芽點,修剪後,切口要平滑,傾斜角度約四十五度,切口基部約和芽點基部平行。(圖四)如為圓錐形喬木,應修剪明顯較為短小之枝條。(圖五)
(5)修剪時應將喬木之枯枝、病蟲害枝、徒長枝、斷枝等不良枝條剪除,以利樹體成長,詳細說明如下:
A.樹冠內的細弱枝:在主幹或較粗的側枝上生長的芽體,因生長於樹冠內側,無法接收陽光進行光合作用製造養分,再者其生長勢無法與冠端芽體競爭,故生長較衰弱,枝條形態較細弱、葉片較薄,易成為病蟲害著床的位置。(圖六)
B.突出樹冠外的徒長枝:在喬木健康或生長環境正常狀況下,喬木內部養分會均勻供給各部組織,所以枝葉的生長量差異不大。但當樹體不健康或生長環境產生變化時,其體內的養分分配可能產生不均現象,導致有部分枝條特別長而形成突出平均樹冠外之徒長枝。(圖七)
C.病蟲害枝:當枝條產生嚴重病變,如枝皮褐化、布滿病斑、葉片畸型、已無法正常生長者,此類型枝條應加以剪除,修剪後之廢棄物應立即清除,以減少病蟲傳染源。 (圖八)
D.枯枝:喬木常會因為外力、病蟲害或自身的養分、水分分配問題而造成枝條枯萎,此類型枝條通常不會很快的自然掉落,如不及時清除,將造成樹下人車活動之潛在危險。(圖九)
E.方向錯亂之冠內雜枝:良好的樹冠架構,其枝條是由主幹逐漸向外延伸,葉片集中於樹冠外側,內側則為工整的架構,故雜錯及方向不佳的枝條應剪除,以改善樹冠內部通風程度,並可減低風阻,減少喬木搖動的頻率及程度。(圖十)
F.主幹淨空空間之雜枝:喬木常需提供遮蔭功能,故將地面一點五至二公尺高範圍內之直立於主幹的不定芽或弱枝剪除,以增加樹下活動空間。(圖十一)
G.除依修剪基本原則剪除冠內細弱枝、雜枝、病蟲害枝及枯枝外,在修剪時如發現樹冠過密,枝條量過多產生擁擠現象,則可剪除擁擠處生長較弱之枝條,或剪除生長角度較差之枝條,使枝條間保持良好的空間,改善冠內通風程度及減少病蟲害傳染。
(6)修剪幼齡喬木枝條,逐一說明如下:
A.一般修剪幼齡喬木枝條之順序應由基幹到樹梢,即由位置A至位置E修剪,修剪之位置應在節之地方。(圖十二)
B.如需使樹冠密實,應修剪位置2。(圖十三)
C.如需使樹冠直立,應修剪位置1。(圖十四)
D.如需使樹冠開闊,應修剪位置3。(圖十五)
E.如需調整樹高,應修剪位置F。(圖十六)
(三)修剪喬木應符合喬木修剪作業流程圖。
五、喬木修剪檢查作業
(一)廠商自主檢查:喬木修剪施工須符合例行性修剪及修剪方法所提及修剪原則操作及喬木修剪自主檢查表。
(二)監造單位抽查:抽查比率為當次施作數量之百分之十以上,檢查地點由檢查人員依隨機抽樣方式決定。
(三)檢查項目如下:
1.修剪後枝下高。
2.有無枯、病及雜枝。
3.修剪後是否有遮蔽標誌牌面、號誌及路燈。
4.修剪後之廢棄物處理。
5.受爬藤纏繞枝枝葉是否清除。
6.疏剪後剪口與母枝樹皮是否齊平。
(四)檢查標準如下:
1.原則上人行道上之喬木,枝下高自人行道地面起算不得低於二點五公尺。喬木枝下高自車道地面起算不得低於五公尺。(圖十七)
2.目視無枯、病及雜枝。
3.目視無遮蔽標誌牌面、號誌及路燈。
4.廢棄物當日運離。
5.目視無爬藤纏繞枝葉。
6.目視剪口與母枝樹皮齊平。
六、灌木修剪機具
(一)鏈鋸
(二)動力修籬機
(三)其他
七、灌木修剪工作
(一)前置作業
參考第五點第一項。
(二)施工方法
1.參考第五點第二項第一款。
2.修剪要領
(1)參考第五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
(2)修剪後枝條間應保持一定生長發育空間,以建立良好通風及採光環境。
3.修剪適期
(1)參考第五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
(2)例行性修剪:係功能性之修剪,修剪原則為:
A.為保持良好行車視距,中央分隔島之灌木修剪,修剪高度依行車速率及環境訂定,原則上分隔帶內之植栽距停止線二十五公尺範圍內,自車道面起算不超過零點五公尺,其餘自車道面起算高度不得小於一點四公尺;距停止線五十公尺內之植栽帶,若遮擋駕駛人視線之枝葉,應予修剪。
B.中央分隔島之灌木修剪,樹冠橫向寬度以不超出分隔島之寬度為限。
(3)開花灌木之修剪:參考第五點第二項第三款第四目。
4.修剪方式
(1)群植灌木之修剪,除整修樹冠外部,冠內枯病枝亦應剪除,為使樹冠皆可受日光照射,修整外形以上窄下寬為原則。(圖十八)
(2)單株灌木之修剪,針對樹齡較大的灌木及過高的開花型灌木,可於修剪適期間進行「疏剪(強剪)」,以控制數體大小及修剪的效果與頻率。適當的「截剪」,有利於促進花芽分化而形成新的開花枝。(圖十九)
(3)根莖類或其他屬地下莖植物,如月桃、野薑花、觀音棕竹、輪傘莎草等,地上部一枝條即為一芽體,剪除即無法產生新芽,故老化或枯黃時,應自基部剪除,以促進基部發育新芽取代老枝。
(4)灌木修剪作業應使用動力修籬機、鏈鋸等工具,修剪後枝條剪口應平整,不得有剪口破裂、碎裂情形,避免造成枝條剪口癒合不良。
(三)修剪灌木應符合灌木修剪作業流程圖。
八、灌木修剪檢查作業
(一)廠商自主檢查:灌木修剪施工須符合例行性修剪及修剪方法所提及修剪原則操作及灌木修剪自主檢查表。
(二)監造單位抽查:參考第六點第二項。
(三)檢查項目如下:
1.修剪工具。
2.修剪高度。
3.修剪寬度。
4.修剪後樹型。
5.修剪後枝條剪口。
6.修剪後之廢棄物處理。
(四)檢查標準如下:
1.目視使用合適修剪工具。
2.原則上分隔帶內之植栽距停止線二十五公尺範圍內,自車道面起算不超過零點五公尺,其餘自車道面起算高度不得小於一點四公尺。
3.目視修剪後寬度無妨礙車行。
4.目視順應自然樹型修剪。
5.目視剪口平整,無破裂、碎裂情形。
6.廢棄物當日運離。
九、修剪施工之注意事項
(一)一般注意事項:
1.工作人員作業時,應配戴完整之防護裝備(包括護目鏡、口罩、防護圍裙、耳塞(罩)、工作手套、工作鞋、反光背心、安全帽等),以確保自身安全。
2.修剪機具操作時,應儘量避免刀片落地碰觸地面,縮小石子擊出機率及範圍,並不得損害現有植栽或傷及用路人或造成用路人車輛受損影響行車安全。
(二)職業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1.修剪作業時應隨時注意工作範圍區域及運搬動線道路之衛生安全及清潔。
2.進行樹木修剪施作時,須擺設交維設備及配置交通指揮人員,亦需將施作範圍隔離,避免非工作人員進入。
3.作業高度在二公尺以下之處所,方可使用移動梯或合梯作業。使用梯子時,應優先考慮不必倚靠樹木之合梯,並避免使梯子與樹木接觸,以免因修剪過程中樹木晃動而影響梯子之穩定度;若梯子必須倚靠樹木時,應將梯端與樹木綁牢固定。
4.作業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不可使用梯子,須使用高空作業車或架設施工架、工作台,其中高空作業車、施工架及工作台之規範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規定,且設置錨定點供工作人員掛勾安全帶並確實使用。
十、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