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取締及落實執行本縣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查處,提升土地使用管制成效,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第3 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各鄉(鎮、市)公所查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或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具爭議或疑義之案件。
(二)依區域計畫法裁罰有關罰鍰額度及恢復原狀具爭議案件。
(三)其他有關本小組工作執行或違規案件具爭議或疑義事宜之處理及審議。
第三點 本小組針對無爭議性之違規取締案件,由各主管機關(單位)依據權
管法令規定開具裁處書裁罰之。
第四點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祕書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地政處
處長兼任,小組成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農業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及恢復
原狀之認定工作及違反主管法規之後續相關執行工作。。
(二)本府地政處:業務連繫及本小組相關幕僚業務及違反主管法規之後
續相關執行工作。
(三)本府建設處:違反工商管理相關法令、違章工廠及違反建築法、違
章處理辦法之認定及違反主管法規之後續相關執行工作。
(四)本府水利處:違反山坡地保育、水土保持及土石採取法等陸上盜濫
採土石案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認定工作及違反主管法規之後續相關執
行工作。
(五)本府民政處: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相關法令規定之認定及違規使用後
恢復原狀之認定工作及違反主管法規之後續相關執行工作。
(六)本縣環境保護局: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之認定工作及違反主管法
規之後續相關執行工作及違反主管法規之後續相關執行工作。
(七)本縣警察局:涉及刑法案件之相關處理及後續移送地檢署處理工
作、小組相關稽查工作安全維護。
第五點 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小組成員一人為主席。
第六點 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相關執行工作所需差旅費由各該目的事業
主管單位或機關依預算科目自行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