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本法)事件
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裁罰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府為辦理違反本法事件之裁罰,得聘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
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
前項成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違反本法事件依第二點裁罰顯失衡平者,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
由,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必要時,並得提經
雲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