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定本府公開標售台灣雲林農產物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價之價格,特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七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設置本府所屬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負責評定公開標售其底價、參考價、價格計算公式或參考換股比例。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二人,除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本府秘書長。
(二) 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 本府主計處處長。
(四) 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 本府行政處處長。
(六) 具財務、金融、經濟或資產估價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代
表六人。
四、 本委員會視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 本會會議應有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 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 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由本府農業處派員兼任,以辦理本委員會相關行政及幕僚業務。
八、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