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為服務遠途申請人申辦登記案件,減少往返次數,以節省時間及交通成本,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增加政府施政滿意度,特訂定本規定。
二、服務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對象:戶籍設於雲林縣以外之其他縣市之申請人、代理人,且主動
提出申請者。
(二)範圍:本縣轄區範圍內之不動產,符合下列登記案件類型之一者:
1.簡易案件。
2.書狀補給案件、連件件數二件以下單件筆棟數五筆以下之買賣、贈與、拍賣、他項權利設定及變更、信託登記及塗銷信託等。
三、受理作業程序如下:
(一)收件:收件人員受理遠途民眾申請先行審查登記案件後,應於登記申
請書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登記案件先行
審查紀錄表(如附表一)。
(二)計收規費:依規定計收規費。
(三)審查:
1.先行審查,依決行層級逐級陳核;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知申
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先後次序
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2.案件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完成補
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
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以書面敘
明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駁回通知書。
(四)辦理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等。
四、受理之案件,於登記前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情事,仍應
依法辦理。
五、各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流程示意圖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