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性別平等之教學、研習及訓練等工作,設置「性別平等師資人才資料庫」(以下稱本資料庫)以供各界參酌,為維護本資料庫之公正性及性別平等師資人才之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資料庫由本府性別平等委員會秘書單位受理性別平等師資人才之採認申請、公告及本資料庫更新維護工作。
三、申請本資料庫之性別平等師資人才採認,應符合下列指標條件至少二項,並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其檢附之佐證資料未達二項者,不予受理:
(一)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2.各部會、局處性別平等專案工作小組。
3.本府性別平等委員會。
4.各級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
5.其他性別相關委員會。
(二)曾發表或出版性別議題相關著作。
(三)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相關授課或演講經驗。
(四)近三年內具推動性別平等相關實務經驗或方案執行經驗。
(五)曾參加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辦理之性別平等講師培訓,或修習性別平等之相關課程。
(六)曾參與政府機關辦理之性別平等相關之評鑑、訪視或評估。
(七)曾接受性別主流化課程培訓,或具性別主流化相關業務推動經驗者。
四、本資料庫之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得自行申請採認或由下列機關(構)、團體初審後推薦之:
(一)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專院校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三)政府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其設立三年以上,且具性別平等推動經驗。
五、推薦機關(構)、團體,應就其所推薦人選進行初審,再函文本府進行推薦申請採認。
六、性別平等師資人才之審核工作,由本府性別平等委員會秘書單位辦理,審核之結果經提報本府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過後,得採認為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列入線上系統公告以提供查詢。
七、列入本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近三年內需持續符合下列事項其一要件,作為本資料庫年度滾動式管理之審理與暫時除名原則:
(一)參與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辦理之性別平等講師培訓,或修習性別平等之相關課程。
(二)參與政府機關辦理之性別平等相關之評鑑、訪視或評估。
(三)協助政府機關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之政策分析或提供諮詢意見。
(四)從事性別相關著作、研究、出版、授課或演講。
(五)
主導民間團體相關性別議題倡導或專案執行,並有具體事蹟者。
八、本資料庫之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府應對本資料庫進行定期更新,每年九月通知性別平等師資人才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二)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服務單位、職稱、最高學歷、個人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個人網址)、審核指標內容、專業背景資料有異動或其他更正必要者,應由性別平等師資人才本人主動通知本府更正或補充。
九、列入本資料庫之性別平等師資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府性別平等委員會秘書單位審核後,應予除名:
(一)經性別平等師資人才本人提出不續任。
(二)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調查屬實者。
十、本要點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府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通過。